強盜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NDM-113-訴-381-2025010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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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徐秀月 被 告 陳伯峯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被 告 鄭吉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繳納保證金,因被告逃匿,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陳徐秀月繳納之保證金共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伯峯、鄭吉良前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 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6萬元,均由具保人陳徐秀月繳納同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各2份在卷可稽。嗣被告陳伯峯、鄭吉良因該案件經同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577號等起訴書起訴,又被告陳伯峯、鄭吉良於民國113年5月23日、同年12月1日已出境未回,於本院審理中分別經3次合法傳喚均未到庭,被告鄭吉良復因另案遭本院通緝,尚未到案;又通知具保人協同被告2人到案執行亦未到案等情,分別有上開起訴書1份、本院報到單4份、送達證書8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3份、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2份等附卷可憑。又被告陳伯峯、鄭吉良目前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份在卷可佐,是本案被告2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