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NDM-113-訴-381-2025030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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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炯宇 選任辯護人 郭晏甫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變更限制住居,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炯宇限制住居地,變更為增加附表編號2所示地址。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炯宇前經本院諭知交保,並 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0○0號,因其女兒今年滿7歲,基於尋求較好之環境,選擇較優學區之考量與城鄉資源差距,擬搬遷至高雄市○○區○○路000○0號,請求准予變更或增列限制住居地,以利女兒將來就學。 二、按法院對刑事被告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在確保被告按時 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是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如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需變更原限制住居所時,如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且無違反法院原裁定准予限制住居及其應遵守事項意旨,並經審酌尚無不當時即得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因涉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 日裁定准以新臺幣10萬元具保後免予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0○0號,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有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380號裁定附卷可稽。審酌聲請人因女兒就學學區需求,而有設籍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必要,然其陳稱主要仍會居住於原限制住居地,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逕予變更尚有不妥,惟增加高雄市○○區○○路000○0號為限制住居地,對於確保聲請人日後之應訊或執行,尚無重大影響,揆諸前揭說明,准許增列附表編號2之限制住居地址,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地址 1 原限制住居地 高雄市○○區○○路000○0號 2 新增限制住居地 高雄市○○區○○路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