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NDM-113-訴-409-2024101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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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啟祐 選任辯護人 黃笠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 0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 林泰良律 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 黃笠豪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林 泰良律師」之記載,因林泰良律師於民國113年9月24日當日受委任為辯護人後,旋於同年月25日具狀解除委任,而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僅餘黃笠豪律師,為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