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NDM-113-訴-420-2024120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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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進益 選任辯護人 李明峯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 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5頁第10行關於「大麻」之記載應更正 為「甲基安非他命」。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5頁第10行關於「大麻」之記 載,顯係「甲基安非他命」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岑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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