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NDM-113-訴-478-2025011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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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語緁 籍設嘉義市○區○○○街00號0樓(嘉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五)有關「113年6月10日」、「 113年6月1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6月10日」、「111年6月 11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五)有關「113年6 月10日」、「113年6月11日」之記載,正確年度應為「111年」,核閱相關卷證即明,另查閱上開判決事實欄所載前後相關日期年度均為111年,故上開誤寫並不影響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111年6月10日」、「111年6月11日」。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