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NDM-113-訴-487-2025010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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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氏美安女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9117號、113年度偵字第12068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胡氏美安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 ○○○○號SIM卡壹張),沒收。 事 實 一、胡氏美安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販賣,仍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4日晚間11時59分許,以其所有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使用LINE帳號「安 美 胡越南店」聯繫莊源城討論交易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事宜後,莊源城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臺南市○○區○○路000號前,胡氏美安遂於翌(5)日凌晨12時23分許,在上址將毒品咖啡包20包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價格販賣予莊源城,莊源城因而連同先前賒欠款項2500元,共交付胡氏美安7500元。嗣經警於同日上午11時14分許,查獲莊源城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咖啡包15包(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5.503公克)後,循線追查,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證人莊源城於警詢時之證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且被告胡氏美安及其辯護人不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46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原則上不得作為本案裁判基礎之證據資料。檢察官復未證明證人莊源城先前於警詢中之證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此一外部情況要件,自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例外得作為證據之要件規定,而無證據能力。 ㈡本案下列所引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 依法調查上開證據之過程中,均已明瞭其內容而足以判斷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事,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就相關事證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46至47頁、第132至139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該等供述證據自得為本案之證據使用。其餘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犯罪待證事實具有證據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有何違法取證之情事,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亦得為本案之證據使用。 二、被告固不否認於113年3月5日凌晨12時23分許,在臺南市○○ 區○○路000號前,向證人莊源城收取7500元,惟辯稱並無販賣毒品予證人莊源城,該7500元,其中2500元是證人莊源城歸還之前積欠的款項,另5000元是幫包廂客人代收之款項;其罵過證人莊源城,與證人莊源城有仇隙存在,證人莊源城證稱所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咖啡包15包係向其購買,所言不實云云。 三、經查: ㈠被告於113年3月5日凌晨12時2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 號前,向證人莊源城收取7500元,且被告向證人莊源城收取上開7500元時,證人莊源城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行車紀錄器,有錄下2人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等情,業據證人莊源城證稱在卷(本院卷第126頁),並有附表二所示對話譯文1份附卷可參(警卷第2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48至49頁),上情首堪認定。 ㈡證人莊源城證稱案發時之所以給被告7500元,係因向被告購 買20包毒品咖啡包,每包250元,共5000元,加上之前曾積欠被告2500元,所以才合計交付被告7500元,伊為警查獲時,僅剩餘如附表一所示15包毒品咖啡包,係因為有5包已經吸食用掉了等語(本院卷第128至129頁),而證人莊源城上開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與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偵二卷第143至145頁)相同,前後一致,並無矛盾之處。又證人莊源城上開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係於檢察官或法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罪之處罰後,始具結而為證述,實難想像證人莊源城會自陷偽證重罪,而故意為虛偽證述。因此,證人莊源城上開證述有相當之可信度。 ㈢被吿雖辯稱:證人莊源城案發時交付被告7500元之緣由,係歸還欠款或代他人收取財物云云。惟案發時被告連續2次告訴證人莊源城,以後車停對面,她過去就好(附表二編號10、12),顯見被告向證人莊源城收取款項的事,日後還會發生,被告當時如何預見日後證人莊源城還會欠錢,或者包廂的客人還要要其幫忙向證人莊源城拿錢?其辯稱顯不合理。又若性質單純之財物交付關係,何以被告當時需提醒證人莊源城「要小心喔,前方有警察喔」等語(附表二編號2)?並稱對面沒有錄影(附表二編號14),要規避錄影留下證據?顯見被告與證人莊源城交易的事,係於法有違之事。足證證人莊源城證稱當時2人係在進行非法毒品交易乙節非虛。 ㈣至於被告雖辯稱:係因其罵過證人莊源城,證人莊源城懷恨 在心,才會為不實之證述云云。然被吿案發後於警詢製作筆錄時,雖否認本案犯行,但亦稱其與證人莊源城間並無仇怨糾紛存在(警卷第6頁),嗣才改稱2人間有恩怨存在,其所述是否屬實,已非無疑。又證人莊源城固不否認被告曾罵伊之事,但稱該事發生在本案於113年3月5日發生之前(本院卷第128頁、第132頁),若證人莊源城曾因遭被告辱罵而對被告懷恨在心,豈有案發當日還深夜駕車拿2500元欠款去歸還被告之理?再者,證人莊源城亦證稱案發後即113年3月17日被告尚向伊詢問友人下落,2人間並無不愉快發生,並有2人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附卷可參(警卷第35頁),足見被告辯稱:證人莊源城係挾怨報復、證述不實云云,難以採信。 ㈤按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 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即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有償轉讓者,必須始終無營利之意思,而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才可認為不屬於販賣行為,而僅以轉讓罪論處。衡以近年來毒品之濫用,危害國民健康與社會安定日益嚴重,治安機關對於販賣或施用毒品之犯罪行為,無不嚴加查緝,各傳播媒體對於政府大力掃毒之決心亦再三報導,已使毒品不易取得且物稀價昂,苟被告於有償交付毒品之交易過程中無利可圖,縱屬至愚,亦無甘冒被取締移送法辦判處重刑之危險而平白從事上開毒品交易之理。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其出售之價格為低,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價差或量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認定。又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而毒品亦無公定價格,係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及純度,且每次買賣之價格、數量,亦隨時依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因素,而異其標準,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論之。從而販賣之利得,除非經行為人詳細供出所販賣之毒品之進價及售價,且數量俱臻明確外,實難察得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惟其販賣行為意在營利則屬同一。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行為人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精確之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查,被告販賣毒品咖啡包20包予證人莊源城乃有償之交易,而被告與證人莊源城並非至親,彼此間亦無特殊情誼,茍無利得,絕無甘冒重典,以原價販賣毒品咖啡包予證人莊源城之理,應可認被告確有從中賺取買賣價差或量差以牟利。從而,被告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堪以認定。 ㈥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及辯護意旨所指各節,與上開事證不符 ,俱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被告販賣予證人莊源城之咖啡包經送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三 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3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22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卷第50至53頁),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販賣予證人莊源城之咖啡包原有20包,證人莊源城使用後剩餘15包,該剩餘毒品經鑑定結果,推估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為5.503公克、已逾5公克以上,有上開鑑定書附卷可參,故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之低度行為,為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不僅戕害施用 者之生理及心理健康,且施用者為購買毒品以解除毒癮,往往不惜耗費鉅資,以致散盡家財連累家人,甚或鋌而走險實施財產犯罪,危害社會治安,竟仍無視我國杜絕毒品之禁令,以5000元之價格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之咖啡包20包予證人莊源城以營利,實屬不該,且犯後飾詞否認犯行、態度惡劣;另考量被告之素行(本院卷第11頁)資料,與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4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五、沒收: ㈠被吿係以5000元之價格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之咖啡包20包予 證人莊源城,業經證人莊源城證述在卷,且被告亦不否認案發時曾向證人莊源城收取該筆款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此犯罪所得並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之手機1支(Iphone15ProMax、IMEI:000000000000000)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係被吿持之與證人莊源城聯絡為本案犯行之工具,業據被吿陳稱在卷(警卷第9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於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咖啡包15包,業經被吿販賣予 證人莊源城後,由證人莊源城持有中,且證人莊源城亦因此涉犯持有第三級毒品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遭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嘉簡字第80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並由該案諭知沒收確定在案,有證人莊源城之法院前案簡列表、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各1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57至158頁、第159至162頁),本院自無庸重複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桑婕提起公訴,檢察官盧駿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1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347公克,檢驗後淨重2.231公克) 1.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3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22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詳見嘉義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刑事案件嘉縣警刑偵二字第1130022927號刑案偵查卷宗第50至53頁)。 2.左列毒品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為5.503公克。 2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341公克,檢驗後淨重3.397公克) 3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463公克,檢驗後淨重2.682公克) 4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304公克,檢驗後淨重2.275公克) 5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472公克,檢驗後淨重3.190公克) 6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06公克,檢驗後淨重2.025公克) 7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419公克,檢驗後淨重2.344公克) 8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356公克,檢驗後淨重2.697公克) 9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326公克,檢驗後淨重1.857公克) 10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544公克,檢驗後淨重3.332公克) 11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528公克,檢驗後淨重3.142公克) 12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69公克,檢驗後淨重2.106公克) 13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362公克,檢驗後淨重2.665公克) 14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308公克,檢驗後淨重1.649公克) 15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358公克,檢驗後淨重2.407公克) 附表二: 編號 對話者/對話內容 1 莊源城:7500嘛吼。 2 胡氏美安:要小心喔,前面有警察喔。 3 莊源城:哪裡啊。 4 胡氏美安:前面。 5 莊源城:臨檢嗎? 6 胡氏美安:不知道。 7 莊源城:好,我先走了。 8 胡氏美安:......(聲音模糊不詳)。 9 莊源城:嗯,掰掰。 10 胡氏美安:以後妳停在對面啦。 11 莊源城:好。 12 胡氏美安:以後妳停在對面,我過去就好。 13 莊源城:好,OK。 14 胡氏美安:對面沒有錄影。 15 莊源城:好。 16 胡氏美安:好,掰掰。 17 莊源城:掰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