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NDM-113-訴-573-2024111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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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富全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87 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富全被訴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鄭富全於民國110年8月25日,與址設臺 南市○區○○路0段00000號權威國際車業負責人吳杰鍠(業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051號判決無罪,下稱前案)共同前往桃園市○○區○○路000號群綸汽車商行,向該車行之負責人許煌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購買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身號碼WDD0000000J680427號之自小客車,雙方以權利車方式交易,是上開車輛並無車牌。被告明知上開車輛並無車牌,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同年8月25日後之某日,上網購買不詳之人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後,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00號權威國際車業公司內,向吳杰鍠表示於車內尋得上開車牌2面,致使不知情之吳杰鍠指示鄭富全將之懸掛於上開車輛而後出售車輛,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足生損害於交通監理機關管理審核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被訴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業於113年8月16日經本 院113年度簡字第2231號判決確定,此據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明確,且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條文規定,本案關於被告被訴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謝 昱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