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NDM-113-訴-586-2024103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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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雅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226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變更至113年10月30日上午11時3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 展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原定113年10月31日(週四)下午2時30分宣判;惟強 烈颱風康芮來襲,目前已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原定上開宣判期日恐有颱風假之虞,故本院認有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之必要,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