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NDM-113-訴-587-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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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瑋恒 居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0樓之0(指定送達地)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金瑋恒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審結,並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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