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NDM-113-訴-630-20250226-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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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培丞 選任辯護人 伍安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培丞應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貳月貳拾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王培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13年10月7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14年1月7日起延長羈押在案。茲被告就被訴事實坦承犯行,本院於114年2月19日宣判,而被告自114年2月25日起,受另案殘刑有期徒刑5年3月3日之執行,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因認被告原羈押原因消滅,已無羈押被告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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