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NDM-113-訴-654-2024111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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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佳宥 選任辯護人 黃國永律師 陳昭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劉佳宥於羈押期滿後,限制出境出海,期間為八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 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93-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佳宥於得知被害人丁苡晟跳樓身亡後,隨即 命共同被告陳羿伶等人刪除手機內之通聯資料,此經被告陳羿伶於偵中證稱在卷,並有被告劉佳宥行車紀錄器影像譯文在卷可稽,故被告劉佳宥所為已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證據之實,再被告劉佳宥涉犯為妨害自由致死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不得為限制出境、出海之罪,基此爰裁定如主文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93-2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岑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