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NDM-113-訴-660-2025032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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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淮淙 選任辯護人 趙培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18024號、113年度偵字第17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莊淮淙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又犯意圖販賣而 持有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拾月。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 咖啡包貳佰捌拾包(含包裝袋貳佰捌拾個)及IPHONE XS手機壹 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 事 實 一、莊淮淙明知Mephedrone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 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與朱振坤聯繫後,於民國112年5月30日20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附近,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價格,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咖啡包共計20包予朱振坤。 二、莊淮淙明知Mephedrone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 品,不得持有、販賣,竟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咖啡包之犯意,於112年6月2日1時許,在臺南市南區台17線道路「黃金海岸」附近,以28000元之價格,向綽號「劉福」之人,購買含有Mephedrone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計280包而持有之,並伺機對外販售牟利。嗣於同年月7日3時50分許,因與其女友黃奕蓁發生糾紛經警至其所居住之臺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1樓之1室處理時,黃奕蓁乃當場向警方舉報莊淮淙持有毒品,經莊淮淙同意搜索後,在住處天花板處扣得含有Mephedrone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計280包及IPHONE XS手機1支(含SIM卡1張),而查獲上情。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認定: 本判決下列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依據之各項證據,檢察官、被 告莊淮淙及其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自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基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淮淙於偵查及審理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朱振坤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黃奕蓁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6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81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7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26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被告及證人朱振坤)、被告簽立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被告與暱稱「超渡蜜蜂」於TELEGRAM對話紀錄1份等在卷及如附表所示之咖啡包280包、扣案IPHONE XS手機1支(含SIM卡1張)扣案佐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毒品罪,雖未明示「營利 之意圖」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然「販賣」一語,在文義解釋上當然已寓含有買賤賣貴,而從中取利之意思存在。且從商業交易原理與一般社會觀念而言,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仍係以牟取利益為其活動之主要誘因與目的。又政府為杜絕毒品氾濫,毒害人民甚深,再三宣導民眾遠離毒品、媒體報導既深且廣,對於禁絕毒品之政策,應為大眾所熟悉。再政府對於查緝施用、轉讓及販賣毒品無不嚴格執行,且販賣毒品罪係重罪,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者,當不致輕易將持有之毒品交付他人。況販賣毒品乃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路線及管道,亦無公定之價格,復可任意增減其分裝之數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可能隨時依市場貨源之供需情形、交易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對行情之認知、查緝是否嚴緊,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性風險評估等諸般事由,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是販賣之利得,誠非固定,而縱使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非法販賣行為仍屬同一。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販入價格,做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本件倘被告未販售上開毒品從中牟利,自無平白費時、費力,交付毒品予證人朱振坤之理,足見被告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毒品咖啡包20包時,可從中獲得金錢,其確有販賣第三級毒品牟利之意圖,足堪認定。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 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㈡被告所為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 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自白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被告之辯護人主張犯罪事實一部分,警方經被告同意查看扣 案手機中被告與朱振坤間之相關毒品交易對話內容,於112年6月7日警方製作調查筆錄時,被告自行坦承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予朱振坤之犯行,被告自首供出犯罪事實,請准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等語。經查:警方據報於112年6月7日至被告住處扣得第三級毒品咖啡包280包後,於當日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詢時,警方經被告同意查看被告手機內容,發現被告與暱稱「超渡蜜蜂」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警卷第137至139頁),該內容包括數量、價格、時間等資訊,依照警察的工作經驗已可判斷係屬可疑毒品交易對話內容,且警方詢問被告關於「超渡蜜蜂」的真實身分,被告亦未在第一時間供出,而警方發現被告手機內上開毒品交易之對話紀錄時,已有具體證據足以懷疑被告涉犯販賣毒品犯行,是警方已發覺被告販賣毒品之犯行,被告嗣後始供承本件販賣第三級毒品予證人朱振坤,不符合自首之要件,不能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刑。 ㈤爰審酌被告當知毒品對人體危害之鉅,猶不思警惕,僅因貪 圖利益,即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供他人施用,戕害他人身體健康,並意圖販賣而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達280包,危害社會治安,並考量被告本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數量及犯罪所得,以及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之素行、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111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考量被告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犯罪之動機、態樣、手段類似,犯罪類型相關;同時斟酌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及刑罰衡平、責罰相當原則等,整體評價被告應受矯治之程度而就被告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五、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咖啡包共計280包,經鑑定含有Mephedrone 成分,係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包裝袋280個與內裝之毒品無法析離,爰予一併沒收。 ㈡扣案之IPHONE XS手機1支(含SIM卡1張),係被告所有供其 為本案犯罪事實一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110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被告因犯罪事實一販賣第三級毒品咖啡包之犯行所取得2,000 元,為其犯罪所得,未經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胤弘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政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 (含包裝袋10個) 10包 莊淮淙 抽驗編號5,黑色沖泡飲品,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淨重2.303公克、驗後淨重2.033公克 2 毒品咖啡包(含包裝袋10個) 10包 莊淮淙 抽驗編號15,黑色沖泡飲品,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淨重3.382公克、驗後淨重2.986公克 3 毒品咖啡包(含包裝袋10個) 10包 莊淮淙 抽驗編號28,黑色沖泡飲品,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淨重2.341公克、驗後淨重2.052公克 4 毒品咖啡包(含包裝袋10個) 10包 莊淮淙 抽驗編號36,黑色沖泡飲品,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淨重2.329公克、驗後淨重2.016公克 5 毒品咖啡包(含包裝袋10個) 10包 莊淮淙 抽驗編號49,黑色沖泡飲品,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淨重2.788公克、驗後淨重2.483公克 6 毒品咖啡包(含包裝袋10個) 10包 莊淮淙 抽驗編號59,黑色沖泡飲品,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淨重2.538公克、驗後淨重2.227公克 7 毒品咖啡包(含包裝袋60個) 60包 莊淮淙 抽驗編號79,黑色沖泡飲品,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淨重2.587公克、驗後淨重2.346公克 8 毒品咖啡包(含包裝袋15個) 15包 莊淮淙 抽驗編號134,黑色沖泡飲品,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淨重3.038公克、驗後淨重2.780公克 9 毒品咖啡包(含包裝袋5個) 5包 莊淮淙 抽驗編號136,黑色沖泡飲品,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淨重2.674公克、驗後淨重2.385公克 10 毒品咖啡包 (含包裝袋140個) 140包 莊淮淙 抽驗編號142,黑色沖泡飲品,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淨重2.721公克、驗後淨重2.265公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