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NDM-113-訴-792-20241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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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家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 (112年度偵字第21878號、112年度偵字第36113號、113年度偵 字第28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 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定。準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追加起訴意旨係以本件被告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 、爆裂物、非法製造子彈、持有子彈等罪嫌,與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34號被告官家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間,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因而追加起訴。惟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34號案件業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第一審辯論終結,並於113年11月25日宣判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 該案全卷確認無誤,復有該案書記官辦案進行簿1份附卷可 參。而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13年12月10日始繫屬本院一節,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10日南檢和德112偵21878字第1139092571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文狀戳在卷足憑,是本件追加起訴既係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34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本院,依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華偉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1878號                   112年度偵字第36113號                   113年度偵字第2893號   被   告 官家興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里○○○村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 與前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2417號、11 3年度偵字第2894號案件)係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認宜追 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官家興明知具有殺傷力之子彈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項第2款所列管之子彈,未經許可均不得製造、持有,仍基於未經許可而製造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之犯意,仍於民國112年6月間,自購物網站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處購得裝飾彈殼,再於彈殼內加入火藥後與彈頭組合成改造子彈18顆(內含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之非制式子彈1顆及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之非制式子彈18顆),並置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內持有之。 二、官家興另基於非法持有具殺傷力手槍、子彈之犯意,於112 年5、6月間某日,在臺南市仁德區某處,以新臺幣25,000元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和」購入銀白色9mm非制式手槍1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2個)、非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非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2個)、【另含黑色9mm手槍1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1個)、非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非制式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非制式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均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非制式子彈82顆(內含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之非制式子彈77顆【其中7顆不另為不起訴處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6.9mm金屬彈頭之非制式子彈5顆)後持有之。 三、官家興明知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持有具有殺 傷力或破壞性之爆裂物,竟基於持有具殺傷力、破壞性爆裂物之犯意,於不詳時、地,自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臭臭」之男性友人處,取得具殺傷力、破壞性之點火式爆裂物1個而持有之(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時試爆)。 四、嗣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於112年7月10日上午7時23分許,持 搜索票至官家興址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執行搜索;以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於112年12月10日下午1時17分許,持搜索票在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前停車場對官家興執行搜索後,復至官家興址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一」至「三」所載之扣案槍、彈與爆裂物,始悉上情。 五、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官家興對上開時、地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0月25日刑理字第1126002435號鑑定書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23日刑偵五字第1136010137號鑑驗通知書暨鑑驗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27日刑理字第1126068740號鑑定書與蒐證照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持有非 制式手槍罪嫌及同條項未經許可持有爆裂物罪嫌與第12條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子彈罪嫌及同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嫌。被告所為上開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扣案非制式手槍3枝(含彈匣4個)、改造子彈68顆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試射之子彈27顆與試爆之點火式爆裂物1個,於送驗時經鑑定機關擊發、引爆完畢,均已不具殺傷力而非屬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聲請。 三、另查扣案黑色9mm手槍1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含彈匣1個)及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之非制式子彈1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手槍無法發射彈丸,認不具殺傷力,子彈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有前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0月25日刑理字第1126002435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扣案非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非制式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非制式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與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之非制式子彈7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非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依現狀無法鑑驗,發射動能均不足,非制式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非制式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單位面積動能均不足,子彈7顆發射動能均不足,均不具殺傷力,有113年3月27日刑理字第112606874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是難令被告負該項罪責,惟因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且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2417號、113年度偵字第2894號案件(下稱前案)提起公訴,現由貴院(黃股)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34號審理中,有前案起訴書、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可參,被告所涉本案罪嫌,與上開已起訴之案件,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起訴,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許  華 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  宛 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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