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NDM-113-訴-793-2025030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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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AO AN DOAI(陶安懷) 選任辯護人 孟士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28466、30040、34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AO AN DOAI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延長 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DAO AN DOAI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受 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第4條第6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均犯罪嫌疑重大,並認被告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規定,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羈押在案。 三、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14年2月27日訊問被告後, 被告對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卷內事證相符,堪認其涉犯上開各罪均嫌疑重大。查被告為來臺工作之外國人,自承尚有在越南之配偶及子女須扶養等語,而其所涉犯之販賣、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均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重責加身之情形下,一旦出境即難以期待會再入境接受後續審判及刑事執行程序,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參以卷內事證,被告係以社群軟體發布販賣第二級毒品訊息,於短時間內多次為販賣毒品行為,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虞,而被告羈押迄今,並無其他情事足認上開羈押原因有何消滅或變更之情形,是上開羈押原因仍存在。爰審酌被告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次數、對象均非少數,另涉及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對社會治安造成不良影響甚鉅,重大影響國民身心健康,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尚難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羈押之執行,是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且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14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