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NDM-113-訴-800-2024122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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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平郎即田藝企業社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家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 第5737號、101年度偵字第5714號、101年度偵字第9386號、102 年度偵字第6163號、102年度偵字第6164號、102年度偵字第61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上 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平郎即田藝企業社前因疾病不能到庭,業 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04年2月10日裁定停止審判在案。惟因被告已於113年11月15日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故上開停止審判之原因已消滅,爰裁定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