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等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NDM-113-訴-812-2025031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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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妤秦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8 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 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戴妤秦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翁翎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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