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NDM-113-訴-831-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逢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晉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 字第17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處有期徒 刑肆年。   事 實 一、甲○○為乙○○之○,雙方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 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對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以113年度家護字第419號核發民 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通常保護令),諭令甲○○不得對於乙○○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並不得對於乙○○為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且應於民國113年5月19日前遷出乙○○位在○○市○○區○○0號之住處(下稱乙宅),並將全部鑰匙交付乙○○,遷出後並應遠離乙○○居住之乙宅至少100公尺,本案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甲○○於113年5月3日下午5時30分許,在其位在○○市○○區○○0號之住處(甲○○之住處位在乙○○居住之乙宅斜對面,與乙○○居住之乙宅共用同一門牌號碼,下稱甲宅),經警當面告以本案通常保護令之內容後,當場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簽名,因而明知本案通常保護令之內容。詎甲○○於本案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13年5月30日凌晨2時58分至3時01分許,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自其居住之甲宅內走出,先後2次步行至乙○○居住之乙宅旁,接續徒手拍打乙宅窗戶數下,未遠離乙○○居住之乙宅至少100公尺,且對於乙○○為騷擾之行為,而違反本案通常保護令。 二、甲○○為上開違反本案通常保護令行為後,其明知將放置在甲 宅1樓臥室內瓦斯鋼瓶開關開啟洩漏具有易燃性質之液化石油氣蔓延全屋,並在甲宅臥室內以打火機點火引燃,因臥室內有彈簧床、衣物與雜物等可燃物一旦被引燃,勢將引爆火勢蔓延燃燒整棟住宅,竟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其於同日凌晨3時1分18秒至同日凌晨3時1分41秒間走回甲宅,將放置在甲宅1樓臥室西北側(詳附圖)未裝設調節器及管路之瓦斯鋼瓶開關旋轉打開,致液化石油氣洩漏,再於同日凌晨3時2分許,以其平日抽菸用打火機點火,因甲宅1樓臥室內液化石油氣已達一定濃度,經與空氣混合蔓延而接觸甲○○引燃之前開打火機火源後,瞬間引發氣爆,甲宅傳出「碰」一聲響,並伴隨瞬間大片亮光,甲宅1樓臥室不鏽鋼門鎖扣槽變形外翻,臥室內南側牆壁窗戶鋁框往外(通道側)傾倒,火勢延燒至甲宅1樓、2樓、3樓,1樓臥室牆壁下半部大理石貼面破損、水泥結構燻黑、剝落,上半部牆面燒白,南側窗戶破損,鋁框上半部燒熔,結構向通道傾倒,北側牆壁燻黑、燒白,下半部大理石貼面破損,牆面呈現一道由西往東斜升火流燃燒痕跡,東側牆壁受燒後南面燒白、北面剝落,下半部大理石貼面破損,南側牆壁燒白,結構尚為完整,下方大理石貼面破損,窗戶鋁框下半部尚為完整、上半部燒熔,結構往通道側傾倒,西側牆壁受燒後南面燒白、北面剝落,下半部大理石貼面破損,天花板水泥東側小範圍剝落、西側嚴重剝落,燈具燒損掉落地面,1樓大廳天花板木質裝潢附著黑煙顆粒,結構尚為完整,2樓牆壁燻黑,結構尚為完整,天花板燻黑尚為完整,3樓牆壁及木質裝潢並未燒白、剝落或燒失,天花板輕微燻黑尚為完整,幸經甲宅鄰居許端益察覺異狀並發現甲宅竄出火光,乃於同日凌晨3時14分許緊急撥打119 通報消防單位前來救火,始控制撲滅火勢,方未釀成甲宅主要結構及效用喪失而未遂,惟甲○○則受有全身二度至三度燒傷,體表面積約77%,經送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急診。 三、案經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本判決後述所引用之傳聞證據,當事人、辯護人於本院審理   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均知有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於本案言詞辯論   終結前均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製作時之情   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故依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該等傳聞證據均   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欄一、部分   被告就此部分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有告訴人 即被告○○乙○○之指述(警卷第4、5頁)、附表所示勘驗紀錄(編號3、11所示畫面出現「碰」數聲敲擊)、本案通常保護令(警卷第15至18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113年5月3日保護令執行紀錄表、權益告知單、交付物品(遷出)清單各1份(警卷第19-22頁)附卷可稽;被告就此部分犯行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故事實欄一、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此部分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事實欄二、部分   訊據被告固坦承案發當時其一人獨自在甲宅1樓臥室內,且 該臥室內西北側有放瓦斯鋼瓶,當時有點打火機,之後就聽到爆炸聲等情(本院卷第61頁),惟矢口否認有故意放火犯行,辯稱:我當時點完打火機,抽幾口菸,就聽到爆炸聲,我也不知道為什麼爆炸,我就趕快跑出去,願意承認失火罪云云;辯護人則辯稱:瓦斯外洩原因甚多,未必能立即察覺,且被告有抽菸習慣,不能排除本案是瓦斯自然洩露所造成之意外事件,被告願意承認失火罪云云。經查:  ㈠被告居住於甲宅1樓臥室內,且該臥室內西北側有放置未裝設 調節器及管路之瓦斯鋼瓶,被告於113年5月30日凌晨3時1分18秒至同日凌晨3時1分41秒間走回甲宅,被告於同日凌晨3時2分許,以其平日抽菸用打火機點火,之後甲宅傳出「碰」一聲響,並伴隨瞬間大片亮光,經甲宅鄰居許端益察覺異狀並發現甲宅竄出火光,乃於同日凌晨3時14分許緊急撥打119 通報消防單位前來救火,始控制撲滅火勢,方未釀成甲宅主要結構及效用喪失而未遂,惟被告則受有全身二度至三度燒傷,體表面積約77%,經送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急診等情,此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61、65頁),並經證人即被告○○乙○○(鑑定書第13、14頁)、證人即甲宅鄰居○○○(警卷第9頁)、鑑定證人即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隊長丙○○(本院卷第127至141頁)證述綦   詳;並有甲宅鄰居○○○發現甲宅竄出火光而撥打119之臺南市 將軍區分駐所110報案紀錄單(警卷第13頁)、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2.火災現場勘察人員簽到表、3.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判、4.火災出動觀察紀錄、5.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談話筆錄、6.火災證物鑑定報告、7.火災現場位置圖、平面圖及物品配置圖、8.火災現場照片資料)、google街景照片4張(警卷第33-34頁)、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份(警卷第35-41頁)、被告傷勢之現場蒐證照片1份(警卷第43-47頁)、被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暨急診病歷各1份(警卷第51-132頁)、被告當庭註記之現場相關物品位置圖(本院卷第69頁)等證據資料可稽,此部分   事實,應可認定。   ㈡被告雖辯稱其有抽菸習慣,願意承認失火罪云云。然經臺南 市政府消防局於案發當日接獲119通報,至案發現場處理及災後勘察認為:「(1)現場逐層清理、挖掘時,起火處發現1個垃圾桶,將內部碳化物倒出逐一檢視,燃燒物尚殘留部分垃圾袋與外觀尚可辨識之菸蒂殘跡(鑑定書所附照片36至38),可見住戶確實有抽菸習慣,惟由菸蒂、垃圾袋並未完全燒失之情形判斷,桶內垃圾係受到火勢波及,而非最先起火位置,故初步研判本案因「菸蒂」引起火災之可能性不大。(2)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拍攝到屋內出現大片火光,後續玻璃並未映射出燃燒現象,加上起火處附近發現1桶鏽蝕瓦斯(鑑定書所附照片51、52) ,故研判此等現象係瓦斯氣體爆炸所致,與菸蒂經過適當時間蓄積、醞釀之燃燒機制並不相符。(3)綜合上述(1)〜(2)所述,研判本案因「菸蒂」引起火災之可能性應可排除)」,是由附件所示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可認被告此部分辯稱與案發現場災後勘察跡證並不符合,難以採信。  ㈢辯護人另辯稱:被告有抽菸習慣,不能排除本案是瓦斯「自 然洩露」所造成之意外事件,被告願意承認失火罪云云。然查:  ⑴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於案發當日接獲119通報,至案發現場處理 及災後勘察,有關「起火戶研判」、「起火處研判」、「起火原因研判」、「現場證物鑑定結果」,均詳如「附件」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所示,即起火處為「甲宅1樓臥室西北側」,起火處附近有彈簧床、衣物與雜物等可燃物,前述可燃物一旦被引燃,即可能引起燃燒並導致火勢迅速擴大,現場勘察時,起火臥室不鏽鋼門鎖扣槽變形外翻,室內南側牆壁窗戶鋁框往外(通道側)傾倒,加上起火處附近發現1桶瓦斯(鑑定書所附照片12、17、18、29) ,故研判室內曾發生瓦斯壓力釋故現象,其爆炸所生衝擊力造成鎖扣槽、窗框受力略損壞,然而,逐層清理、挖掘時,瓦斯桶並未裝設調節器,燃燒物中亦未找到瓦斯爐具、調節器及瓦斯管(鑑定書所附照片29至41),可見前述瓦斯洩漏、爆炸情形並非烹調過程、使用不慎所致,現場無法完全排除「人為開啟並引燃瓦斯」之可能性;另依現場稽證,逐一排除「化學物品或危險物自燃」、「電氣因素」、「爐火烹調」、「菸蒂」等因素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詳附件「起火原因研判」),研判本案起火原因以「人為縱火」引起火災之可能性最大。  ⑵鑑定證人即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隊長丙○○於本院審 理時結證稱:我有親自至案發現場,對於本案火災鑑定,是由出勤人員共同討論做出結論後,依所得到的結論,鑑定書最後由我主筆,我們是依據現場火的燃燒痕跡、清理勘察以及監視器畫面,研判本案是以人為縱火引起火災的可能性最大,而瓦斯洩露會逐漸溢散在空氣之中,需要跟空氣混合,濃度達到一定的燃燒範圍之後,接觸到火源就產生爆炸,依監視器畫面03:02時(即附表編號13之勘驗紀錄),我們發現突然有大片的火光映射出來,有聽到類似爆炸的聲音,故我們研判瓦斯洩漏爆炸應該是在這個時段,那它會產生爆炸表示房間內的瓦斯濃度已經有達到一定的燃燒範圍等語(本院卷第127至131頁),且有附表所示案發現場監視器勘驗紀錄附卷可憑(本院卷第62至64頁)。  ⑶本案應可排除「瓦斯自然洩露」乙節,業據:  ①鑑定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案並「沒有」發現案發 現場有「瓦斯自然溢漏」的情況,一般實務上比較常遇到的「自然溢漏」是「管線」有破損產生的溢漏,且如果瓦斯是處於持續洩漏的狀態,它可能會持續的燃燒殆盡,如果瓦斯一開始就已經洩漏,當然它會持續的燃燒,如果燃燒殆盡了,自然不會產生後面爆炸的現象;(請提示鑑定書所附照片47,即附表編號1、2勘驗紀錄之「火光」)我們可以看到它已經有火光出來了,表示這個地方已經有在燃燒…那如果瓦斯已經在洩漏了,那當然它會持續的燃燒掉,它就不會蓄積在屋內,如果它持續一直在燒,那當然就不會產生後面所謂爆炸的行為,所以我們研判在鑑定書所附照片51,03:02:53(即附表編號13之勘驗紀錄)我們研判這個地方可能才是瓦斯發生爆炸的時間點,至於律師的意思就是說,它有沒有可能是自然外洩,如果一開始這個燃燒是已經持續,就 2:58(即附表編號1、2之勘驗紀錄)看到燃燒已經持續了,假設在那個時候已經有自己溢散情況的話,瓦斯自然就會持續的燃燒掉,因為它已經在燒了,那它當然就不會再產生後面這個爆炸的現象,因為前面瓦斯已經燒光了等語(本院卷第131、132、140、141頁)。  ②依附表所示勘驗紀錄,03:01:18至03:01:41被告走回甲 宅,甲宅內閃爍火光於03:01:27消失,旋於03:02:53甲宅傳出「碰」一聲響,並伴隨瞬間大片亮光;則甲宅內閃爍火光既於03:01:27消失,鑑定證人丙○○並證稱:此時火光不見,就現場情況來判斷,依我的經驗有兩個可能,第一個因為它房間有壹個門,門有合起來了;另一個或許是燃燒的東西已經熄滅了等語(本院卷第128頁),且鑑定證人丙○○前亦證稱瓦斯必須達一定濃度,經與空氣混合蔓延而接觸火源後方會引爆等情,可見若非被告在03:01:27之「後」故意開啟甲宅1樓臥室內之瓦斯鋼瓶並引燃瓦斯,甲宅臥室當不至於在03:02:53如此短時間內旋即產生爆炸。  ③另鑑定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瓦斯本身應該就會有添 加一些臭氣,它添加那個臭氣當然就是在洩漏過程中要讓我們有警示,一般的生活經驗當然瓦斯洩漏出來了,我們是會聞到,因為它有添加臭氣等語(本院卷第135、136頁),此亦為眾所週知之生活常識。則依附表所示勘驗紀錄,03:01:18至03:01:41被告走回甲宅,旋於03:02:53甲宅傳出「碰」一聲響,並伴隨瞬間大片亮光;果若甲宅1樓臥室所放置瓦斯鋼瓶有瓦斯不明原因外洩,被告甫從屋外進入甲宅,且被告未提出任何嗅覺異常之證明,被告理當會察覺瓦斯外洩之異狀為是,故辯護人辯稱瓦斯自然洩漏云云,難以採信。  ⑷至附件所示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雖認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11所 示勘驗紀錄中有引火燃燒屋內物品云云。然依附表所示勘驗紀錄,03:01:18至03:01:41被告走回甲宅,甲宅內閃爍火光於03:01:27消失;則被告既否認燃燒屋內物品,且因甲宅內閃爍火光於03:01:27即消失,鑑定證人丙○○並證稱:此時火光不見,或許是燃燒的東西已經熄滅了等語(本院卷第128頁),故縱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勘驗紀錄中有引火燃燒屋內物品,因無法判斷被告此階段燃燒何種物品,且燃燒物亦於03:01:27已熄滅,並無法證明有致生公共危險,況起訴書犯罪事實亦未起訴被告此部分犯行,故本院不予認定此部分事實,附此敘明。  ㈣案發當時既然只有被告一人獨自在甲宅1樓臥室內(即起火戶 ),且被告係00年0月出生,國中畢業,依其智識程度,對於將放置在甲宅1樓臥室內瓦斯鋼瓶開關開啟洩漏具有易燃性質之液化石油氣蔓延全屋,並在甲宅臥室內以打火機點火引燃,因臥室內有彈簧床、衣物與雜物等可燃物一旦被引燃,勢將引爆火勢蔓延燃燒整棟住宅等情,自當知悉;且被告於113年5月30日凌晨3時1分18秒至同日凌晨3時1分41秒間走回甲宅(即附表編號12之勘驗紀錄),被告自承其於同日凌晨3時2分許點燃抽菸用打火機(本院卷第65頁),旋於同日凌晨3時2分58秒甲宅傳出「碰」一聲響,並伴隨瞬間大片亮光,復經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於災後勘察,就起火原因依現場跡證研判,起火臥室不鏽鋼門鎖扣槽變形外翻,室內南側牆壁窗戶鋁框往外(通道側)傾倒,加上起火處附近發現1桶瓦斯(鑑定書所附照片12、17、18、29) ,故研判室內曾發生瓦斯壓力釋故現象,其爆炸所生衝擊力造成鎖扣槽、窗框受力略損壞,並逐一排除「化學物品或危險物自燃」、「電氣因素」、「爐火烹調」、「菸蒂」、「瓦斯鋼瓶自然洩露」等因素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而認「人為開啟並引燃瓦斯」之「人為縱火」引起火災之可能性最大;是足見被告係故意將放置在甲宅1樓臥室西北側(詳附圖)未裝設調節器及管路之瓦斯鋼瓶開關旋轉打開,致液化石油氣洩漏,再以其平日抽菸用打火機點火引燃方式放火,應可認定。  ㈤按放火罪既未遂之區別標準,係以目的物獨立燃燒且足以變   更其形體致喪失其效能為依據,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   宅罪,如僅室內家具、裝潢燒燬,其房屋重要構成部分諸如   樑、柱、屋頂及支撐壁等尚未因燃燒結果致喪失其效用者,   僅能成立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   宅未遂罪。查上述火勢造成甲宅受有如事實欄二、部分之損 害,有上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可佐,足認被告前述放火行為,並未致甲宅之樑柱、樓地板及支撐壁等受燒而喪失其效用,自未達既遂之程度。  ㈥從而,事實欄二、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此部分犯行,堪可認   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事實欄一、部分  ⑴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   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騷擾」者,謂任何打   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   佈情境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3 款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謂精神上不法侵   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   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   、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   為,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   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至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2條第3款規定之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   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生畏怖之行為,使他人因而產   生不快不安之感受,與前述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肇致相對人   心理恐懼痛苦,在程度上有所區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第1款、第2款係依被告之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   不同規範,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   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   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   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9號參照)。  ⑵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規定,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   項所為裁定禁止騷擾者,即為該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被告 與告訴人係○○關係,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明知上開保護令內容,仍於上開時地拍打告訴人居住之乙宅窗戶數下即離去,雖告訴人陳稱心生畏懼,但被告未直接對告訴人口出惡語或任何肢體上接觸,故本院認被告此舉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騷擾,尚未到達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之程度,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已超出使告訴人生理、心理感到不安不快之程度,而造成告訴人生理、心理上的痛苦,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規定,容有誤會)。  ⑶被告就事實欄一、部分,先後2次至告訴人所居住乙宅,拍打 乙宅窗戶數下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間為之,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⑷又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保護令者,該條文所載之數款 規定,僅為違反保護令行為之不同態樣,是被告同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違反保護令之行為,縱違反數款不同之規定,仍屬單純一罪,而應論以違反保護令一罪。  ㈡事實欄二、部分  ⑴按刑法第176 條之準放火罪,以其燒燬之原因係由於爆炸所   致,亦即藉其爆風、高熱等急烈膨脹力,致其物毀壞或焚燬   之義,如單純之以火藥或煤氣等為放火之方法,並非利用其   膨脹力使之炸燬者,應逕依放火罪論處,不成立該條之罪(   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134號判例【現已改為判決】參照) 。  ⑵按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其直接 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之財產法益,但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況放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自係指供人居住房屋之整體而言,應包括墻垣及該住宅內所有設備、家具、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故一個放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與該住宅內所有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與同時燒燬數犯罪客體者之情形不同,均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他人或自己所有物罪(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471號判例【現已改為判決】要旨參照)。  ⑶查被告將放置在甲宅1樓臥室內瓦斯鋼瓶開關開啟洩漏具有易 燃性質之液化石油氣蔓延全屋,並在甲宅臥室內以打火機點火引燃,因臥室內有彈簧床、衣物與雜物等可燃物一旦被引燃,引爆火勢蔓延燃燒整棟住宅,被告係以「人為開啟並引燃瓦斯」方式放火,參照前說明,係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又被告漏逸煤氣致生公共危險之行為,為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之前階段行為,應為後階段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刑法第177條第1 項之漏逸煤氣致生公共危險罪。另被告已著手於放火行為之實行,因當時鄰居及時撥打119通報消防單位前來撲滅火勢,未造成甲宅主要結構及效用喪失之結果,為未遂犯,就被告所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罪數    檢察官雖認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 遂、違反保護令等數罪名,具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目的單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嫌處斷云云。然被告先為上開違反本案通常保護令行為後,再為上開放火行為,而被告否認在甲宅故意放火,被告實際放火之動機未明,且告訴人居住於乙宅,並未與被告同住於甲宅,故被告於甲宅放火之目的是否為造成告訴人精神上痛苦,尚無法認定,是本院認被告所犯違反保護令罪與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本院所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於案發當時 尚有效存在,竟違反法院之禁止裁定,至告訴人居住之乙宅拍窗騷擾,實為不該,又恣意在上開居所甲宅開啟瓦斯並引燃放火,致生社會公安危險,本不宜從輕量刑,惟念及被告坦承違反保護令犯行,告訴人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本院詢問告訴人意見之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卷第45頁),兼衡犯罪手段,本案所為對於公眾所生之危害,幸並未造成他人傷亡,以及被告前科素行、被告因本案受有全身二度至三度燒傷、自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違反保護令部分,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怡萱提起公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 、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 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 以下罰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 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 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卷目: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字第0000000000     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    2.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下稱「鑑定書     」)    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2357號偵查卷宗     (下稱「營偵卷」)    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766號偵查卷宗     (下稱「偵緝卷」)    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31號刑事卷宗(下稱     「本院卷」) 附表:勘驗紀錄(「甲宅」為被告居所、「甲男」為被告,本院 卷第62至64頁) 案號案由:113年度訴字第831號 勘驗標的:警卷第35至41頁監視器截圖之錄影檔案 勘驗結果:錄影檔案名稱分別為「0258」、「0300」、「0302  」,錄影畫面為連續拍攝,畫面左上方顯示錄影時間自0000  -00-00 00 :58:08起至同日03:04:17止,影片係彩色畫面  、有聲音,以下自02:58:08至03:04:05與本案相關部分勘  驗: 編號 畫面左上方顯示之時間 勘驗結果 1. 02:58:08至02:58:25 畫面左上方之住宅(下稱「甲宅」)出入口左側有一閃爍之火光,一名人影於出入口來回走動。 2. 02:58:26至02:58:50 一名裸上身、著短褲、拖鞋之男子(下稱「甲男」)自甲宅走出,走向畫面右下方離開;甲宅火光持續閃爍。 3. 02:58:55至02:58:59 畫面出現「碰碰碰碰碰碰」6 聲敲擊聲;甲宅火光持續閃爍。 4. 02:59:00至02:59:02 畫面出現「空隆」一聲響;甲宅火光持續閃爍。 5. 02:59:08至02:59:33 甲男自畫面右下方出現,走回甲宅;甲宅火光持續閃爍。 6. 02:59:34至03:00:07 甲宅火光持續閃爍,向上移動後消失。 7. 03:00:17 畫面出現「扣」一聲響。 8. 03:00:27至03:00:30 甲宅入口左側再次出現一微弱閃爍之火光。 9. 03:00:31至03:00:54 甲男再次自甲宅走出,走向畫面右下方離開;甲宅火光持續閃爍。 10. 03:00:55 畫面出現「隆」 一聲響。 11. 03:01:00至03:01:04 畫面出現「碰」數聲敲擊聲及甲男「扣扣」之腳步聲;甲宅火光持續閃爍。 12. 03:01:18至03:01:41 甲男自畫面右下方出現,走回甲宅;甲宅內閃爍火光消失(03:01:27) 13. 03:02:53 甲宅傳出「碰」一聲響,並伴隨瞬間大片亮光。 14. 03:03:48至03:04:05 甲男自甲宅走出,朝左走向畫面上方中間離開。 附件: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判 一、現場概況: (一)火災現場位於○○○○○○○○○○○○,建築物為3層RC構造,方位坐 南朝北,從外觀檢視,3樓窗框、玻璃尚為完整,2樓窗框燻黑、部分玻璃破損,1樓窗框受燒後西側尚為完整,東側呈現下半部完整、上半部燒熔,窗戶玻璃部分破損(照片1)。 (二)起火建築物為○○○○○,現做為住宅使用,1樓為大廳、儲藏 室、臥室及1間上鎖隔間,其中臥室內擺放彈簧床、衣物、垃圾桶與鍋具等物,並發現1個瓦斯桶,為主要受燒區域;2、3樓為舊有供奉神明之廳堂,目前無人使用。 (三)起火建築物目前僅甲○○1人居住,屋主為○○○○○,而○○○○○居 住於斜對面2層樓住宅(與起火建築物共用門牌),經初步訪詢,○○○表示兒子約4個月前曾毆打(家暴)她。 (三)現場救災時,搶救人員於屋外發現1名傷者,意識清醒,全 身約80%1至2度燒燙傷(除後背與鼠蹊部外),立即給予緊急醫療處置並送往醫院救治,經查詢後,確認傷者為住戶甲○○(58/6/1 ,Z000000000)。 (四)現場勘察時,燃燒現象侷限於建築物1樓,2、3樓主要受到 竄升濃煙影響,而1樓火勢主要集中於該層東側,且臥室內彈簧床、衣物與雜物嚴重碳化、燒失,牆壁厚磚破損,水泥結構剝落。 (五)本案火場因周邊道路略為狹小,大型救災車輛進入不易, 部署搶救上略顯困難。 二、燃燒後狀況: (一)勘察建築物外觀:建築物3樓窗框、玻璃尚為完整,2樓窗 框燻黑、部分玻璃破損,1樓窗框受燒後西側尚為完整,東側呈現下半部完整、上半部燒熔,窗戶玻璃部分破損並掉落於屋外地面(照片1至2)。 (二)勘察建築物1樓: 1.勘察大廳,西側神桌、木桌與坐椅尚為完整,圓柱、牆壁上半 部燻黑、輕微燒白,天花板木質裝潢附著黑煙碳粒,結構尚為完整;東側木桌與坐椅碳化、鏽蝕,牆壁、圓柱上半部燒白,牆面燒白區城略呈現一道由南往北蔓延火流燃燒痕跡,天花板木質裝潢碳化、燒失,水泥結構燒白、剝落(照片3至7)。 2.勘察儲藏室,流理臺、置物櫃與置物架尚為完整,牆壁受煙燻 黑,瓷磚並未剝落(照片8至9)。 3.勘察通道,鐵鬥、牆壁鐵皮受煙燻黑,鐵架輕微燒白,架上物 品碳化或燒失,1樓臥室南側窗戶鋁框上方處燒熔向外(通道側)傾倒,地面散落破損玻璃(照片10至12)。 4.勘察臥室外觀,不鏽鋼門外面塗料尚為完整,內面門鎖側塗料 尚為完整,門鈕側嚴重鏽蝕,門鎖並無受到外力破壞之現象,鎖扣槽鏽蝕變色,結構有變形外翻現象(照片13至17)。 5.勘察臥室內部,北側牆壁燻黑、燒白,下半部大理石貼面破損 ,牆面呈現一道由西往東斜升火流燃燒痕跡;東側牆壁受燒後南面燒白、北面剝落,下半部大理石貼面破損、剝落;南側牆壁燒白,結構尚為完整,下方大理石貼面破損,窗戶鋁框下半部尚為完整、上半部燒熔,結構往通道側傾倒;西側牆壁受燒後南面燒白、北面剝落,下半部大理石貼面破損(照片18至22) ° 6.勘察臥室內部,天花板水泥結構受燒後東側小範圍剝落、西側 嚴重剝落,燈 具燒損掉落地面,彈簧床碳化、燒失,室內地面散落些許鏽蝕鍋具、無法辨識之碳化物與牆壁大理石貼面,西北側處發現1支鏽蝕瓦斯桶(照片23至24)。 (三)勘察建築物2樓:建築物2樓神桌、圓柱與天花板受煙燻黑 尚為完整,牆壁燻黑,結構尚可辨識,懸吊燈籠外殼燒失,金屬支架輕微鏽蝕(照片25至26)。 (四)勘察建築物3樓:建築物3樓神桌、圓柱與天花板輕微燻黑 尚為完整,牆壁及木質裝潢並未燒白、剝落或燒失(照片27至28)。 (五)逐層清理、挖掘情形: 1.臥室西北側發現1個鏽蝕瓦斯桶,桶上並未裝設瓦斯調節器, 周邊散落些許鍋具與碳化物,彈簧床碳化、燒失,牆壁大理石貼面破損傾倒,燃燒物中並未發現瓦斯爐具及其管路(照片29,清理前)。 2.移去上層牆壁大理石貼面,次層發現鏽蝕瓦斯捅,周邊散落瓷 具、鍋具,彈 簧床碳化、燒失,床面找到外殼燒失之鋰電池,經翻開檢視後,電池內部芯片尚為完整,並未爆開或四處散落(照片30至31,逐層清理挖掘)。 3.移去次層瓦斯桶、鍋具,燃燒物中發現鏽蝕垃圾桶,地面散落 細碎水泥塊;持續往下清理、挖掘垃圾桶周邊(照片32至39,逐層清理挖掘): (1)垃圾桶桶內殘留許多碳化物,將其倒出逐一檢視,燃燒物中 尚殘留部分 垃圾袋與外觀尚可辨識之菸蒂殘跡。 (2)垃圾桶旁邊發現鏽蝕變色之飲水機,移去燒損飲水機,下方 發現燒損之 吹風機、電風扇,持續往下清理、挖掘,電風扇網罩受燒鏽蝕,塑膠底座尚為完整,經檢視後,前揭電氣設備線路並無異常燒熔痕跡。 4.移去次層所有燃燒物並以清水、布料拭淨,底層瓷磚地板受燒 後破損降起,表面並未發現易燃液體潑灑或特殊燃燒痕跡(照片40至41,逐層清理挖掘)。 (七)復原:清理挖掘後會同關係人復原現場擺設,臥室西北側 處發現鏽蝕瓦斯桶,附近找到燒損垃圾桶、飲水機、吹風機及電風扇等物,瓷磚地板受燒破損隆起,表面並無易燃液體潑灑或特殊燃燒痕跡,經檢視後,垃圾桶內遺留菸蒂殘跡,電氣設備線路並無異常燒熔痕跡(照片42.)。 (八)跡證採集:採集臥西北側附近燃燒殘餘物、地板碎塊裝入 尼龍袋以束帶束緊,並置入物證封緘袋封緘,攜回鑑定是否含有易燃液體成分(證物編號1,照片43至46)。 三、起火原因研判: (一)火災概要: 1.113年5月30日3時9分許,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獲本案住宅 火警報案電話(00-0000000,為0000-00號住戶),立即派將軍救 災救護分隊出勤救災,本案火災報案電話內容描述:「您好,這 ○○○○的○○○這…,那個瘋子引爆瓦斯,裡面都起火,…○○○,…酒醉 ,現在放火在燒,…○是○○。」,另外,分隊抵達現場前、後所見 :「到達現場確認火災地址為○○○○○,一樓火煙冒出。」(詳見 將軍救災救護分隊出動觀察紀錄)。 2.本案採集之證物經儀器鑑定後,證物編號1未檢出有汽油類易 燃液體成分(詳見本局火災證物鑑定赧告,P15),。 3.勘察○○○○○○○住處監視器畫面: (1)監視器時間2時58至59分許,縱火嫌疑人從住家走出,並朝○○ ○住處前進,至住處敲擊窗戶後,隨即返回住家,期間屋內可見透過玻璃映射之火光(照片47至48) (2)監視器時間3時0至1分許,縱火嫌疑人再次從住家走出,朝○○ ○住處前進,於敲擊窗戶後,再次返回住家,一開始屋內可見透過玻璃映射之火光,而後火光逐漸微弱(照片49至50)。 (3)監視器時間3時2分許,縱火嫌疑人返回住處不久,屋內隨即 映射出大片火光(照片51)。 (4)監視器時間3時3分許,屋內出現大片火光後,玻璃並未映射 出燃燒現象,故判斷屋內大片火光係瓦斯氣體閃火引燃所致,而非持續燃燒過程所生之閃(爆)燃現象(照片52)。 (5)監視器時間3時3分56秒,屋內出現大片火光後,縱火嫌疑人 隨後走出屋外未再返回(照片53)。 (6)監視器時間3時10分許,屋內火勢逐漸擴大,玻璃映射出大片 火光(照片54)。 4.比對住○○○○○○○○○○○○區○○里○○0號只有○○甲○○居住。」,「○○ 甲○○約4個月前曾來打我,我有拍照驗傷,還表示要縱火和殺我,有申請保護令(約半個月前下來)。」,「○○臥室的瓦斯桶是從我這拿去的,他約半年前拿去說要縱火。」(詳見乙○○談話筆錄)。 5.本案共計1人受傷,經查詢後,確認傷者甲○○(00/00/00,0000 0000000)為○○0○住戶,相關急救情況及處置詳如救護紀錄表(p51)。 (二)起火戶研判: 1.本案現場僅○○○○○○○○0○屋內裝潢、物品受燒燬損,其火勢並未 向外擴大、延燒周邊建築物(照片1),故研判本案起火戶為「○○○○○○○○0○」。 2.比對分隊出動觀察紀錄所載火災報案電話內容描述:「您好, 這○○○○的 ○○○這…,那個瘋子引爆瓦斯,裡面都起火,…○○○,…酒醉,現在放火在燒,…○是0號。」,顯示報案人於電話中所述火災地址與勘察研判相符。 3.比對分隊出動觀察紀錄所載內容:「到達現場確認火災地址為 ○○○0○,一樓火煙冒出」,顯示分隊抵達現場所見起火戶與勘察研判相符。 綜合上述勘察燃燒情形、火流延燒方向調查、出動觀察紀錄及報 案內容,研判本案之起火戶為「○○○○○○○○0○」(參照圖2火災現 場平面圖,照片1)。 (三)起火處研判: 1.建築物2、3樓神桌、圓柱與天花板受煙燻黑尚為完整,牆壁及 木質裝潢並未燒白、燒失,反觀1樓,大廳木桌與坐椅碳化、鏽蝕,牆壁、圓柱上半部燒白,天花板木質裝潢燒失,水泥結構燒白、剝落,臥室彈簧床、衣物及雜物碳化或燒失,室內牆壁燒白、水泥結構剝落(照片3至24、25至28) ,顯示建築物燃燒現象侷限於1樓,2、3樓係受到竄升濃煙影響,故研判火煙是由1樓往2、3樓蔓延。 2.建築物1樓儲藏室流理臺、置物櫃與置物架尚為完整,牆壁受 煙燻黑,瓷磚並未剝落,通道鐵門、牆壁受煙燻黑,置物櫃與內部雜物尚為完整可以辨識,大廳木桌與坐椅嚴重碳化、鏽蝕,牆壁、圓柱上半部燒白,天花板木質裝潢燒失,水泥結構燒白、剝落(照片3至7、8至12) ,顯示大廳擺設、裝潢毁損情形明顯較儲藏室、通道嚴重,故研判1樓火煙是由大廳往儲藏室、通道蔓延。 3.1樓大廳西側神桌、木桌與坐椅尚為完整,圓柱、牆壁上半部 燻黑,天花板 木質裝潢附著黑煙碳粒,結構尚為完整,東側木 桌與坐椅碳化、鏽蝕,牆壁、圓柱上半部燒白,天花板木質装潢 燒失,水泥結構燒白、剝落(照片3至7),顯示大廳東側桌椅、 牆壁與天花板裝潢燬損情形明顯較西側嚴重,故研判1樓火勢是 由大廳東側往西側延燒。 4.1樓大廳東側牆壁上半部燒白區域略呈現一道由南往北蔓延火 流燃燒痕跡(照片5),顯示大廳東側火流是由南往北蔓延,且燒 白較嚴重處為臥室出入口上方牆面,另外,大廳東側牆壁燒白區 域集中於上半部,水泥結構並未剝落,反觀臥室,室內牆壁整面 燒白,水泥結構受燒剝落(照片5、18至22 ) ,可見臥室牆壁燬 損情形明顯大廳東側嚴重,故研判火勢是由臥室往大廳東側延燒 ,起火隔間為1樓臥室。 5.1樓臥室東、西側牆壁受燒後南面燒白、北面剝落(照片20、2 2) ,顯示牆壁燬損情形係北面較南面嚴重,故判斷火流是由臥 室北側往南側蔓延,另外,北側牆壁呈現一道由西往東斜升火流 燃燒痕跡,而室內天花板水泥結構受燒後東側小範圍剝落、西側 嚴重剝落(照片19、23) ,顯示北側牆面係受到由西往東蔓延之 火流影響,天花板燬損情形亦是西側較東側嚴重,是以判斷火流 是由臥室西側往東側蔓延,就前述火流痕跡研判,本案起火處為 「1樓臥室西北側附近」。 6.比對分隊出動觀察紀錄所載內容:「到達現場確認火災地址為 ○○○○○○,一樓火煙冒出。」,顯示分隊抵達現場所見起火樓層與勘察研判相符。 7.起火處附近係有彈簧床、衣物與雜物等可燃物,前述可燃物一 旦被引燃,即可能引起燃燒並導致火勢迅速擴大。 綜合上述勘察現場燃燒情形、火流燃燒痕跡調查及出動觀察紀錄 所載,研判本案之起火處為「1樓臥室西北側附近」(參照圖3○○ ○1F內部配置及起火處位置圖,照片29、42)。 (四)起火原因研判: 1.檢討因「化學物品或危險物自燃」引起火災之可能性:現場勘 察時,起火處並未發現具自燃性之化學物品或危險物;經逐層清理、挖掘,起火處燃燒物亦未找到前述物品或盛裝容器(照片29至41) ,故研判本案因「化學物品或危險物自燃」引起火災之可能性應可排除 2.檢討因「電氣因素」引起火災之可能性:現場逐層清理、挖掘 時,起火處燃燒物發現燒損之鋰電池、飲水機、吹風機與電風扇等電氣設備,經檢視後,鋰電池內部芯片尚為完整,並未爆開或四處散落,設備電源線路並無異常燒熔痕跡(照片31至39),由前述研判,本案因「電氣因素」引起火災之可能性應可排除。 3.檢討「爐火烹調」引起火災之可能性:現場勘察時,起火處附 近發現鏽蝕瓦斯桶、鍋具等物,且瓦斯桶並未裝設瓦斯調節器,經逐層清理、挖掘該處,燃燒物中並未找到瓦斯調節器、瓦斯管、瓦斯爐具及烹調食跡(照片29至41),故研判本案因「爐火烹調」引起火災之可能性應可排除。 4.檢討因「菸蒂」引起火災之可能性: (1)現場逐層清理、挖掘時,起火處發現1個垃圾桶,將內部碳化 物倒出逐一檢視,燃燒物尚殘留部分垃圾袋與外觀尚可辨識之菸蒂殘跡(照片36至38),可見住戶確實有抽菸習慣,惟由菸蒂、垃圾袋並未完全燒失之情形判斷,桶內垃圾係受到火勢波及,而非最先起火位置,故初步研判本案因「菸蒂」引起火災之可能性不大。 (2)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拍攝到屋內出現大片火光,後續玻璃 並未映射出燃燒現象,加上起火處附近發現1桶鏽蝕瓦斯(照片51、52) ,故研判此等 現象係瓦斯氣體爆炸所致,與菸蒂經過適當時間蓄積、醞釀之燃燒機制並不相符。 (3)綜合上述(1)〜(2)所述,研判本案因「菸蒂」引起火災之可 能性應可排除) 5.檢討因「人為縱火」引起火災之可能性: (1)現場勘察時,起火臥室不鏽鋼門鎖扣槽變形外翻,室內南側 牆壁窗戶鋁框往外(通道側)傾倒,加上起火處附近發現1桶瓦斯(照片12、17、18、29) ,故研判室內曾發生瓦斯壓力釋故現象,其爆炸所生衝擊力造成鎖扣槽、窗框受力略損壞,然而,逐層清理、挖掘時,瓦斯桶並未裝設調節器,燃燒物中亦未找到瓦斯爐具、調節器及瓦斯管(照片29至41),可見前述瓦斯洩漏、爆炸情形並非烹調過程、使用不慎所致,現場無法完全排除「人為開啟並引燃瓦斯」之可能性。 (2)本案採集之證物經儀器鑑定後,證物編號1未檢出有汽油類易 燃液體成分 (照片43至46),故現場可排除使用「易燃液體」縱火之可能性。 (3)調閱監視器畫面,自2時58分至3時3分許,縱火嫌疑人兩度進 出建築物時,屋內均可見明顯火光,期間並無任何滅火行為,此與常理不符,且第2次返回住家不久,屋內即出現疑似瓦斯閃火引燃所生之大片火光(照片47至54),加上該員所受傷勢係全身大面積燒燙傷,故研判嫌疑人有引火燃燒屋內物品及開啟、引燃瓦斯之行為。 (4)比對住○○○○○○○○○○○○區○○里○○0號只有○○甲○○居 住。」,「○ ○甲○○約4個月前曾來打我,我有拍照驗傷,還表示要縱火和殺我,有申請保護令(約半個月前下來)。」,「○○臥室的瓦斯桶是從我這拿去的,他約半年前拿去說要縱火。」,顯示起火建築物確實只有甲○○1人(疑縱火行為人)居住,且該員曾毆打○○並表達欲以瓦斯縱火意圖。 (5)起火處係發現未裝設調節器及管路之瓦斯桶,關係人於筆錄 中亦指出○○曾表達欲以瓦斯縱火之意圖,而監視器畫面也拍攝到縱火嫌疑人任由屋內火勢燃燒、引爆瓦斯等情形,加上現場其他可能引起火災之原因均已逐一排除,故研判本案起火原因是「人為縱火」引起火災之可能性最大。 綜合上述分析,初步排除「化學物品或危險物自燃」、「電氣因 素」、「爐火烹調」、「菸蒂」等因素引起火災之可能性,另外 ,起火處係發現鏽蝕瓦斯捅,監視器畫面也拍攝到縱火嫌疑人任 由屋內火勢燃燒,引爆瓦斯等情形,而關係人筆錄亦指出兒子曾 表達想使用瓦斯縱火之意圖,加上其他可能引起火災之原因均已 排除,由前述研判,本案起火原因以「人為縱火」引起火災之可 能性最大。 四、結論: (一)起火戶:○○○○○○○○○○○○。 (二)起火處:1樓臥室西北側附近。 (三)起火原因:以「人為縱火」引起火災之可能性最大。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