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NDM-113-重訴-8-2024110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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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志賢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營偵字第162號、113年度營偵字第102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宣 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 結,原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宣判。惟因原訂該期日適逢颱風假,致無法如期宣判,為保障被告權益,爰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