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NDM-113-重附民-59-20241205-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9號 附 民 原告 王黃富美 代 理 人 王建源 附 民 被告 王瓊貞 上列被告王瓊貞因毀損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02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告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王瓊貞毀損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以113年度易 字第2027號判決無罪暨不受理,依據上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