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NDM-113-重附民-62-20250123-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方慶裕 年籍詳卷 被 告 卓重賢 年籍詳卷 黃郁軒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卓重賢、黃郁軒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 9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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