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NDM-113-金易-23-20241224-1
字號
金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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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易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文貴 選任辯護人 湯巧綺律師 羅暐智律師 王奐淳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9637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7888、1909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余文貴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