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NDM-113-金易-23-20241224-1

字號

金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易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文貴 選任辯護人 湯巧綺律師 羅暐智律師 王奐淳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9637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7888、1909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余文貴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