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NDM-113-金易-71-20250109-1
字號
金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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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易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巧倫 選任辯護人 鄭志侖律師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20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需調查之處,本 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