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NDM-113-金易-78-20250121-2

字號

金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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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易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幸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14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之洗錢罪」之記載應更正為「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及理由欄均已記載被 告幫助犯罪之事實及論罪。是原判決上開主文欄之記載顯係誤寫,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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