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7

案號

TNDM-113-金簡上-83-20241107-2

字號

金簡上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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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份裁定是關於黃相華洗錢防制法案件的。本來法院要宣判了,但因為有附帶的民事訴訟,黃相華也表示想調解,所以法院決定延後宣判,給他們時間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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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8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相華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3年11 月18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茲因本案尚附隨2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被告表示有意調解,經詢問雙方意見後排定於同年月27日調 解,爰將宣判期日延展至同年12月2日上午9時58分宣判,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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