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DM-113-金簡上-93-20241209-1

字號

金簡上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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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暐喆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5日 113年度金簡字第27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2年 度偵字第18162號、第19898號、第20391號、第20472號、第2344 6號、第25335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284號、第1285號、第1286 號、第128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 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徐暐喆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15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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