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NDM-113-金簡-223-20241028-1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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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2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元榕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24399、24866、28528號、112年度營偵字第2529號)暨移送 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632、6633、6634號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簡易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廖元榕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 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廖元榕可預見將其金融帳戶提供予無信賴關係且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實有可能係不法份子為使用其金融帳戶收受騙取他人之款項,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因貪圖預期獲得之報酬,基於縱如此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2年5月20日,依LINE暱稱「許民燦」之指示,將其開立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置於臺南市○○區○○路000號家樂福置物櫃,而容任他人以其前開帳戶提款卡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廖元榕前開帳戶提款卡後,以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詐欺方式對蔡佳叡、巫惠芳、廖苡茜施詐,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入帳時間,轉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入帳金額至廖元榕前開帳戶,旋經提領一空。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廖元榕於警詢中所為之供述及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自白。㈡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所為之指述及其等提出網路匯款匯款交易明細、被害人與詐欺集團成員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截圖(附表編號1、2)。㈢被告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㈣112年5月20日家樂福○○店暨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2年5月21日統一超商、全聯(含ATM提款機)監視器錄影時間表及錄影畫面截圖。㈤被告廖元榕與暱稱「許民傑」LINE對話紀錄截圖、臉書貼文截圖。 三、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為事實上同一案件,原屬 本院審理範圍,併予敘明。 四、被告廖元榕於本院審理中,雖與告訴人巫惠芳成立調解,同 意分期賠償告訴人巫惠芳新臺幣(下同)18,023元,有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260號調解筆錄在卷可憑,然本院電詢告訴人巫惠芳,告訴人稱被告廖元榕僅給付10,000元,餘款均未支付,其已聲請強制執行,有本院113年10月23日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是被告廖元榕既未按期履行調解內容,本院認無從宣告緩刑,僅將被告廖元榕部分履行和解內容之事實,作為量刑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五、被害人匯入而遭提領之款項,乃洗錢之財物,原應依洗錢防 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然本案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現仍保有上開財物,逕行宣告沒收顯屬過苛,爰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 19條第1項後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曉霜提起公訴、檢察官郭盈君移送併辦,檢察官 李政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入帳時間 扣除手續費之入帳金額 入帳帳戶 1 蔡佳叡(提告) 於112年5月21日前某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網路買家及銀行客服,向蔡佳叡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簽立金流服務協議,買家方可成功下單云云,致蔡佳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1日14時11分 49,985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21日14時16分 49,985元 12 巫惠芳(提告) 於112年5月21日14時8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網路買家、賣貨便及銀行客服,向巫惠芳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簽立金流服務協議,買家方可成功下單云云,致巫惠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1日14時35分 18,023元 13 廖苡茜 於112年5月21日14時14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網路商店及銀行客服,向廖苡茜佯稱:誤將其設定參加會員活動,將會自其帳戶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方可取消扣款云云,致廖苡茜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1日14時46分 30,9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