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NDM-113-金簡-488-20250204-2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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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志遠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附表編號2、3所載「113年」應予 更正為「112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附表編號2、3所載「113 年」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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