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NDM-113-金簡-488-20250204-2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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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志遠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附表編號2、3所載「113年」應予 更正為「112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附表編號2、3所載「113 年」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