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NDM-113-金訴緝-49-20241128-1
字號
金訴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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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宣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營偵字第1 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宣文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宣文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加重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 字第599號判處罪刑確定,於113年11月28日送監執行等情,有前開判決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26日113年執未字第7401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則被告既另案送監執行,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應自其另案執行之日即113年11月28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於另案受執行,即無釋放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千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