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NDM-113-金訴-1069-20250110-4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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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奕峰 選任辯護人 黃健誠律師 被 告 蔡耿豪 選任辯護人 蒲純微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五編號2關於「貳萬伍仟貳佰元」、 「(附表一編號1取款金額30萬元+附表一編號2取款金額89萬元+ 附表一編號3取款金額46萬元)×1.5%=24700元」,應分別更正為 「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附表一編號1取款金額30萬元+附 表一編號2取款金額89萬元+附表一編號3取款金額46萬元)×1.5% =24750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五關於「貳萬伍仟貳佰元」 、「(附表一編號1取款金額30萬元+附表一編號2取款金額89萬元+附表一編號3取款金額46萬元)×1.5%=24700元」,顯分別係「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附表一編號1取款金額30萬元+附表一編號2取款金額89萬元+附表一編號3取款金額46萬元)×1.5%=24750元」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