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NDM-113-金訴-1078-20250307-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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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奕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中關於如附表編號一之記載,應予更正 如附表編號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編號一欄之內容,漏未記 載如附表編號二欄所示之內容,然此顯係漏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附表: 原判決出處 一、原判決內容 二、更正後之內容 事實及理由欄三、(二) (二)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 (二)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至扣案行動電話一部(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一張),乃被告盧奕嘉所有供其與上游詐欺集團成員為本件犯行時聯繫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本院卷第50頁),然該行動電話業經被告所犯另案(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38號)扣押,且於該案判決時諭知沒收,故無於本件諭知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