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NDM-113-金訴-1172-20250122-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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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冠億 陳立軒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2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變更至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十四時二十五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72號詐欺等案件,原定於民國114 年1月22日14時25分宣判,但因被告與告訴人將於114年2月17日進行調解程序,為確保被告與告訴人之權益,爰前揭規定,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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