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NDM-113-金訴-1187-20241030-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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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耀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5 12號、112年度偵字第19171號、112年度偵字第22874號、112年 度偵字第23625號、112年度偵字第35037號、112年度偵字第3522 1號、112年度偵字第35469號、112年度偵字第36001號、113年度 偵字第3683號、113年度偵字第11900號、113年度偵字第12454號 、113年度偵字第12566號、113年度偵字第12625號、113年度偵 字第12626號)、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9077號、113年度偵 字第1907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耀宗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宣告 刑及沒收。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 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 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陳耀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轉帳至陳耀宗提供之金融帳戶或至超商繳交陳耀宗提供之超商繳費條碼金額,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㈡陳耀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轉帳至陳耀宗提供之金融帳戶或至超商繳交陳耀宗提供之超商繳費條碼金額,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㈢陳耀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以附表三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轉帳如附表所示之利益至陳耀宗之超商會員帳號。 二、證據名稱:被告陳耀宗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附表一 至三「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則為有期徒刑減輕方法,同法第66條前段規定甚明,而屬「加減例」之一種。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此為本院統一之見解。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至於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量之行使,必須已決定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宣告刑後,方就各該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於決定罪刑之適用時,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再者,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於112年6月14日洗錢防制法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係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後、113年7月31日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歷次修正自白減刑之條件顯有不同,而屬法定減輕事由之條件變更,涉及處斷刑之形成,亦同屬法律變更決定罪刑適用時比較之對象(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雖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然查此項宣告刑限制之個別事由規定,屬於「總則」性質,僅係就「宣告刑」之範圍予以限制,並非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並不受影響,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上開規定,自不能變更本件應適用新法一般洗錢罪規定之判斷結果(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規定業經修正,於民國113 年7月31日公布,於同年8月2日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係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同法第14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係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同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應認修正後即現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至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雖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惟參考前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判決意旨,該規定僅係就「宣告刑」之範圍予以限制,並非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並不受影響,不能變更本件應適用新法一般洗錢罪規定之判斷結果,附此說明。  ⒊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 月16日施行,修正前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嗣又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施行,修正後條次移為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裁判時法),則歷次修法後被告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有該條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最後修法並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之減刑要件。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歷次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並無較為有利。  ⒋因此,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規定,法定刑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7年以下,而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其所為一般洗錢犯行,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若依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法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被告未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自白減刑要件,故處斷刑範圍為6月以上5年以下。據此,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之最重主刑之最高度,依修正前為6年11月,高於修正後之5年,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均應整體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及相關減刑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二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三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㈢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一)、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附表二)。被告就附表一至三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4 之犯罪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憑己力以正當方法 賺取所需,竟利用網際網路傳達不實之販賣商品訊息,致他人誤信而同意與之交易,藉此牟利,並為附表一、二所示洗錢犯行,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權益,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已與附表一編號5、11、附表二編號4、28、34所示告訴人成立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附卷可參。兼衡被告之品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所採取之詐騙手段、詐得之財物金額,暨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已婚,從事八大行業,月入新臺幣4萬多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刑。又本院審酌被告各次犯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及犯罪時間相近、行為動機相似,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兼衡其違反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得易科罰金部分之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沒收:  ㈠被告各次犯罪所得詳如附表一至三所示,該等犯罪所得並未 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本案被害人、告訴人。附表一、二所示金錢部分,衡情應已混同而無法原物沒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249號判決意旨參照),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追徵之。附表三所示財產上不法利益部分,亦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本案就被告所宣告之多數沒收,應適用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 之規定併執行之,且無庸於主文諭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曉霜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佩容移送併辦,檢察官 王鈺玟、張芳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詐得財物 證據 主文 1 劉玉嬋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5月18日15時18分許,以LINE暱稱「蜜」在LINE社群留言向公眾佯稱其有coldplay演唱會門票可出售云云,再以LINE暱稱「漂浮不定」與劉玉嬋聯繫,致劉玉嬋陷於錯誤而應允以7,600元購買,陳耀宗復向不知情之洪毓軒表示欲向其購買遊戲點數,取得洪毓軒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後提供予劉玉嬋,經劉玉嬋於112年5月23日某時,轉帳7,600元至上開帳戶。 7,600元 ①證人即被害人劉玉嬋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LINE社群擷圖、轉帳交易明細(偵6卷第92至93頁、第98至99頁) ②證人洪毓軒之陳述書,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警3卷第103至105頁、第107至160頁) 陳耀宗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追徵之。 2 謝明瑾(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5月27日10時許,以LINE暱稱「嫟」在LINE社群留言向公眾佯稱其陳奕迅演唱會門票可出售云云,再以LINE暱稱「漂浮不定」向謝明瑾佯稱買家須先支付訂金3,200元云云,致謝明瑾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復向不知情之陳韋侖表示欲請其代購遊戲點數,取得陳韋侖之連線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後提供予謝明瑾,經謝明瑾於112年5月27日11時36分許,轉帳3,200元至上開帳戶。 3,2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謝明瑾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警2卷第437至439頁、第443至448頁) ②證人陳韋侖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遊戲點數交易擷圖(警2卷第155至161頁、第167至178頁) 陳耀宗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追徵之。 3 黃錦漩(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京劇門票之真意,於112年9月28日9時許,以臉書暱稱「陳耀宗(賢賢)」在臉書社團留言向公眾佯稱其有霸王別姬京劇門票可出售云云,致黃錦漩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並提供800元之超商繳費條碼,經黃錦漩於112年9月28日10時10分許完成繳費。 800元 證人即告訴人黃錦漩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臉書擷圖、繳費收據(警8卷第60至61頁、第65至69頁) 陳耀宗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追徵之。 4 吳珮瑱 鄭筱頴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10月4日16時28分許,以臉書暱稱「陳耀宗」在臉書社團留言向公眾佯稱其有演唱會門票可出售云云,致吳珮瑱陷於錯誤而應允以5,000元購買,陳耀宗並提供5,000元之超商繳費條碼,吳珮瑱再轉傳該超商繳費條碼予有意願購買演唱會之鄭筱頴,經鄭筱頴於112年10月4日17時1分許完成繳費。 5,000元 ①證人即被害人鄭筱頴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繳費收據(警8卷第91至92頁、第101頁) ②被害人吳珮瑱提出之對話紀錄、臉書頁面擷圖(警8卷第103至107頁) 陳耀宗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追徵之。 5 張家瑋(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10月20日某時,以臉書暱稱「陳耀宗」在臉書社團貼文向公眾佯稱其有hachi演唱會門票可出售云云,致張家瑋陷於錯誤而應允以4,000元購買,陳耀宗復向不知情之林君翰表示欲向其購買OPEN POINT(下稱OP)點數,取得林君翰之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後提供予張家瑋,經張家瑋於112年10月20日17時9分許,轉帳4,000元至上開帳戶。 4,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家瑋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擷圖(警8卷第110至111頁、第118至126頁) ②證人林君翰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轉帳OP點數交易擷圖(警8卷第357至358頁、第361至364頁) 陳耀宗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追徵之。 6 蔣利 (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音樂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10月31日某時,以臉書暱稱「陳耀宗」在臉書社團貼文向公眾佯稱其有久石讓音樂會門票可出售云云,致蔣利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並同意先支付訂金3,600元,陳耀宗復向不知情之吳建驊表示欲請其代為超商繳費,取得吳建驊之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後提供予蔣利,經蔣利於112年11月1日18時42分許,轉帳3,600元至上開帳戶。 3,6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蔣利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臉書擷圖、轉帳交易明細(警8卷第168至169頁、第175至177頁) ②證人吳建驊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警8卷第369至370頁、偵11卷第75至82頁) 陳耀宗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追徵之。 7 張紘堉 陳耀宗無出售音樂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10月19日某時,其以LINE暱稱「唉唷」在LINE社群留言向公眾佯稱其有久石讓音樂會門票可出售云云,致張紘堉陷於錯誤而應允以3,640元購買,陳耀宗復向不知情之林昌憲表示欲向其購買OP點數,取得林昌憲之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後提供予張紘堉,經張紘堉於112年10月19日11時25分許,以臺灣pay轉帳3,640元至上開帳戶。 3,640元 ①證人即被害人張紘堉於警詢之證述(警8卷第181至184頁) ②證人林昌憲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臉書擷圖(警8卷第279至280頁、第282至287頁) 陳耀宗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追徵之。 8 蔡佳誠(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音樂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10月20日11時許,其以臉書暱稱「陳泉業」在臉書社團留言向公眾佯稱其有久石讓音樂會門票可出售云云,再改以臉書暱稱「陳耀宗」與蔡佳誠聯繫,致蔡佳誠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並同意先支付1,800元,陳耀宗復向不知情之蔡淑偵表示欲向其購買OP點數,取得蔡淑偵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後提供予蔡佳誠,經蔡佳誠於112年10月20日12時37分、12時47分許,合計轉帳1,800元至上開帳戶。 1,8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佳誠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臉書擷圖、轉帳交易明細(警8卷第216至217頁、第225至226頁) ②證人蔡淑偵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臉書擷圖、轉帳交易明細(警8卷第313至314頁、第317至318頁) 陳耀宗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追徵之。 9 林宥呈 (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棒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10月15日某時,以臉書暱稱「陳耀宗」在臉書社團貼文向公眾佯稱欲出售內野E區棒球門票,2張1,000元云云,致林宥呈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復向不知情之邱奕澤表示欲向其購買OP點數,取得邱奕澤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後提供予林宥呈,經林宥呈於112年10月15日13時1分許,轉帳1,000元至上開帳戶。 1,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宥呈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臉書擷圖、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警8卷第240至241頁、偵12卷第7至9頁) ②證人陳筱蒨於警詢之證述(偵12卷第7至9頁) ③證人邱奕澤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臉書擷圖、對話紀錄(警8卷第320至322頁、偵12卷第41至45頁、第47頁) 陳耀宗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追徵之。 10 曾毓彬(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遠傳幣之真意,於112年4月19日13時許,其以LINE暱稱「柔月」在LINE社群留言向公眾佯稱其有遠傳幣可出售云云,再改以LINE暱稱「代」與曾毓彬聯繫,致曾毓彬陷於錯誤而應允以1,500元購買遠傳幣2,500元,陳耀宗復向不知情之葉育銜表示欲向其購買遊戲幣,取得葉育銜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後提供予曾毓彬,經曾毓彬於112年4月19日14時6分許,轉帳1,500元至上開帳戶,嗣曾毓彬無法取得遠傳幣,始知受騙。 1,5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毓彬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警8卷第251至255頁) ②證人葉育銜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供之LINE聯絡人擷圖、存款入帳通知(警8卷第331至332頁、第335頁) 陳耀宗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追徵之。 11 方品心(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音樂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10月27日某時,以臉書暱稱「陳泉業」在臉書社團留言向公眾佯稱其有久石讓音樂會門票可出售云云,致方品心陷於錯誤而應允以4,800元購買,陳耀宗復向不知情之楊士杰表示欲向其購買OP點數以償還積欠他人之OP點數,取得楊士杰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後提供予方品心,經方品心於112年10月27日16時38分許,轉帳4,800元至上開帳戶。 4,8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方品心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臉書擷圖、轉帳交易明細(警8卷第265至266頁、第273至274頁) ②證人楊士杰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臉書擷圖、轉帳OP點數交易擷圖(警8卷第340至342頁、第345至351頁) 陳耀宗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追徵之。 12 張元宥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12月24日某時,以臉書暱稱「陳耀宗」在臉書社團貼文向公眾佯稱欲以2,200元出售zutomayo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張元宥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並提供星城遊戲之儲值2,200元之超商繳費條碼,經張元宥於112年12月28日13時17分許完成繳費。 2,200元 證人即被害人張元宥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繳費收據、發票(警10卷第4至6頁、第11至15頁) 陳耀宗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元追徵之。 【附表二(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詐得財物 證據 主文 1 吳健誠 陳耀宗無出售we play遊戲帳號之真意,於112年2月21日19時許,以臉書暱稱「陳賢名」(嗣改為「陳耀宗」)向吳健誠佯稱欲以1,200元出售we play遊戲帳號云云,致吳健誠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並提供1,200元之超商繳費條碼,經吳健誠於112年2月22日9時28分許完成繳費。 1,200元 證人即被害人吳健誠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臉書擷圖、繳費收據(警4卷第241至251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追徵之。 2 黃奕焱 陳耀宗無出售OP點數之真意,於112年4月15日某時,以臉書暱稱「陳耀宗」向黃奕焱佯稱欲以500元出售OP點數云云,致黃奕焱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復向不知情之杜秉軒表示欲借用其帳戶收受妻子之匯款,取得杜秉軒之中華郵政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後提供予黃奕焱,經黃奕焱於112年4月15日16時54分許,轉帳500元至上開帳戶。 500元 ①證人即被害人黃奕焱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臉書擷圖、轉帳交易明細(警4卷第287至293頁) ②證人杜秉軒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51至55頁、偵21卷第9至15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追徵之。 3 周苙澄(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5月23日10時許,先後以臉書暱稱「陳耀宗」、LINE暱稱「阿巴巴」向周苙澄佯稱欲出售coldpaly演唱會門票4張,但買家須先支付訂金7,600元云云,致周苙澄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復透過侯畯挺取得不知情之蕭凱傑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後提供予周苙澄,經周苙澄於112年5月23日16時50分、同年月27日11時42分許,合計轉帳7,600元至上開帳戶。 7,6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苙澄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臉書擷圖、轉帳交易明細(警3卷第220頁、第226至228頁、第236頁至238頁) ②證人蕭凱傑於警詢之證述(警3卷第208至211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追徵之。 4 潘欣霈(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5月28日21時45分許,其以LINE暱稱「阿巴巴」向潘欣霈佯稱欲以6,000元出售田馥甄演唱會門票3張云云,致潘欣霈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復向不知情之許凱晴表示欲向其購買遊戲幣,取得許凱晴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後提供予潘欣霈,經潘欣霈於112年5月28日22時27分許,轉帳6,000元至上開帳戶。 6,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潘欣霈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警4卷第347至348頁、第350至351頁) ②證人許凱晴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警2卷第193至199頁、第201至217頁、第221至225頁、警3卷第163至166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追徵之。 5 劉乃嘉(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6月8日某時,以臉書暱稱「陳陳陳」向劉乃嘉佯稱欲以原價3,280元出售演唱會門票,但買家須先支付訂金1,000元云云,致劉乃嘉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復向不知情之黃永成表示欲請其代購遊戲幣,取得黃永成之王道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後提供予劉乃嘉,經劉乃嘉於112年6月8日13時36分許,轉帳1,000元至上開帳戶。 1,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乃嘉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警4卷第359至361頁、第363至365頁) ②證人黃永成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供之對話紀錄(警2卷第239至249頁、第257至339頁、警5卷第3至7頁) ③證人黃永成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警2卷第341至344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追徵之。 6 劉冠廷(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6月9日某時,其以LINE暱稱「阿巴巴」向劉冠廷佯稱欲以6,560元出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劉冠廷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復向不知情之陳維昌表示欲請其代購遊戲點數,取得陳維昌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後提供予劉冠廷,經劉冠廷於112年6月9日16時6分許,轉帳6,560元至上開帳戶。 6,56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冠廷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賣家身分證照片(警4卷第375至377頁、第381至385頁) ②證人陳維昌於警詢之證述(警2卷第57至65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陸拾元追徵之。 7 盧姿妤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6月9日某時,其以LINE暱稱「阿巴巴」向盧姿妤佯稱欲以4,200元出售ive演唱會門票云云,致盧姿妤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復向不知情之陳維昌表示欲請其代購遊戲點數,取得陳維昌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後提供予盧姿妤,經盧姿妤於112年6月9日20時27分許,轉帳4,200元至上開帳戶。 4,2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盧姿妤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警4卷第395至397頁、第399至401頁) ②證人陳維昌於警詢之證述(警2卷第57至65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追徵之。 8 劉家鈞(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6月11日14時許,以臉書暱稱「陳耀宗」向劉家鈞佯稱欲以4,000元出售田馥甄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劉家鈞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復向不知情之黃永成表示欲請其代購遊戲幣,取得黃永成之王道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之帳號後提供予劉家鈞,經劉家鈞於112年6月11日16時29分許,轉帳4,000元至上開帳戶。 4,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家鈞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警4卷第411至417頁) ②證人黃永成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供之對話紀錄(警2卷第239至249頁、第257至339頁、警5卷第3至7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追徵之。 9 賴冠廷(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6月11日某時,先後以臉書暱稱「陳耀宗」、LINE暱稱「阿巴巴」向賴冠廷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但買家須先支付訂金1,800元云云,致賴冠廷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復向不知情之黃永成表示欲請其代購遊戲幣,取得黃永成之樂天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之帳號後提供予賴冠廷,經賴冠廷於112年6月12日13時34分許,轉帳1,800元至上開帳戶。 1,8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冠廷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臉書擷圖、轉帳交易明細(警4卷第425至434頁) ②證人黃永成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供之對話紀錄(警2卷第239至249頁、第257至339頁、警5卷第3至7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追徵之。 10 林庭如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6月12日某時,以LINE暱稱「阿巴巴」向林庭如佯稱欲出售田馥甄演唱會門票,但買家須先支付訂金3,600元云云,致林庭如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復向不知情之黃永成表示欲請其代購遊戲幣,取得黃永成之樂天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之帳號後提供予林庭如,經林庭如於112年6月12日16時41分許,轉帳3,600元至上開帳戶。 3,600元 ①證人即被害人林庭如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警4卷第441至442頁、第445至450頁) ②證人黃永成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供之對話紀錄(警2卷第239至249頁、第257至339頁、警5卷第3至7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追徵之。 11 陳宥均(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6月13日某時,先後以臉書暱稱「陳耀宗」、LINE暱稱「阿巴巴」向陳宥均佯稱欲出售山下智久演唱會門票,但買家須先支付訂金500元云云,致陳宥均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復向不知情之陳朝宗表示欲向其購買遊戲點數,取得陳朝宗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後提供予陳宥均,經陳宥均於112年6月13日23時7分許,轉帳500元至上開帳戶。 5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宥均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臉書擷圖(警4卷第459至至468頁) ②證人陳朝宗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警2卷第81至83頁、第95頁、第98至101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追徵之。 12 陳漢龍(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6月13日某時,以LINE暱稱「阿巴巴」向陳漢龍佯稱欲以4,000元出售marz23演唱會門票云云,致陳漢龍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復向不知情之陳朝宗表示欲向其購買遊戲點數,取得陳朝宗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後提供予陳漢龍,經陳漢龍於112年6月13日23時7分許,轉帳4,000元至上開帳戶。 4,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漢龍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警3卷第194至195頁、第198至205頁) ②證人陳朝宗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警2卷第81至83頁、第95頁、第98至101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追徵之。 13 黃之元(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統一超商開心雲端卡之真意,於112年2月23日某時,以臉書暱稱稱「陳賢名」(嗣改為暱稱「陳耀宗」)向黃之元佯稱欲以1,700元出售統一超商開心雲端卡云云,致黃之元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復向不知情之黃嘉和表示欲償還借款,取得黃嘉和女友即蔡子婷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後提供予黃之元,經黃之元於112年2月23日21時23分、25分許,合計轉帳1,700元至上開帳戶。 1,7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之元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臉書擷圖、轉帳交易明細(偵6卷第62至64頁、第70至72頁) 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黃嘉和、蔡子婷涉犯詐欺罪嫌之112年度偵字第13038號不起訴處分書(偵6卷第173至174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元追徵之。 14 張洺碩(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遠傳幣之真意,於112年4月11日某時,以臉書暱稱「陳耀宗」(嗣改為「陳陳陳」)向張洺碩佯稱欲以800元出售遠傳幣云云,致張洺碩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於112年4月11日18時15分許,轉帳800元至陳耀宗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8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洺碩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臉書擷圖、轉帳交易明細(偵6卷第76至77頁、第83至85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追徵之。 15 高珮芸(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6月10日前某時,以臉書暱稱「陳耀宗(陳陳陳)」向高珮芸佯稱欲出售山下智久演唱會門票,但買家須先支付訂金1,500元云云,致高珮芸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復向不知情之彭鈺傑表示欲向其購買OP點數,取得彭鈺傑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應予更正)之帳號後提供予高珮芸,經高珮芸於112年6月10日23時許,轉帳1,500元至上開帳戶。 1,5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高珮芸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臉書擷圖、轉帳交易明細(偵6卷第102至103頁、第107至110頁) 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彭鈺傑涉犯詐欺罪嫌之112年度偵緝字第3919號不起訴處分書(偵6卷第175至176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追徵之。 16 王于瑄(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6月13日前某時,以LINE暱稱「阿巴巴」向王于瑄佯稱欲出售(G)I-DLE演唱會門票,但買家須先支付訂金3,000元云云,致王于瑄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復向不知情之陳朝宗表示欲向其購買遊戲點數,取得陳朝宗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後提供予王于瑄,經王于瑄於112年6月13日22時26分許,轉帳3,000元至上開帳戶。 3,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于瑄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警2卷第355至357頁、第361至366頁) ②證人陳朝宗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警2卷第81至83頁、第95頁、第98至101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追徵之。 17 杜欣妮(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5月15日22時許,以臉書暱稱「陳耀宗」(嗣改為「陳陳陳」)向杜欣妮佯稱欲以4,000元出售marz23演唱會門票2張云云,致杜欣妮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復向不知情之林政安表示欲向其購買OP點數,取得林政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後供予杜欣妮,經杜欣妮於112年5月15日22時12分許,轉帳4,000元至上開帳戶。 4,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杜欣妮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臉書擷圖、轉帳交易明細(警2卷第413至415頁、第421頁、第423至425頁) ②證人林政安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臉書擷圖、轉帳交易明細、轉帳OP點數交易擷圖(警2卷第145至148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追徵之。 18 高唯倫(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傳說對決門票之真意,於112年4月20日某時,以臉書暱稱「陳陳陳」向高唯倫佯稱欲以1,200元出售傳說對決門票2張云云,致高唯倫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復向不知情之王芷婷表示欲向其購買OP點數,取得王芷婷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後供予高唯倫,經高唯倫於112年4月27日某時,轉帳1,200元至上開帳戶。 1,2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高唯倫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警2卷第457至459頁、第461至465頁) ②證人王芷婷於警詢之證述(警2卷第185至186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追徵之。 19 周亞妤(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6月5日22時14分許,以臉書暱稱「陳陳陳」向周亞妤佯稱欲以3,600元出售adoy演唱會門票2張云云,致周亞妤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復向不知情之許凱晴表示欲向其購買遊戲幣,取得許凱晴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後提供予周亞妤,經周亞妤於112年6月5日22時46分許,轉帳3,600元至上開帳戶。 3,6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亞妤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賣家身分證照片、轉帳交易明細(警2卷第475至478頁、第481頁) ②證人許凱晴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警2卷第193至199頁、第201至217頁、第221至225頁、警3卷第163至166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追徵之。 20 王凱民(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航空哩程之真意,於112年6月8日15時58分許,以臉書暱稱「Ho Jerry」向王凱民佯稱欲以9,000元出售30,000哩程云云,致王凱民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復向不知情之黃永成表示欲請其代購遊戲幣,取得黃永成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帳戶之帳號後提供予王凱民,經王凱民於112年6月8日23時42分許,轉帳9,000元至上開帳戶。 9,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凱民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臉書擷圖、轉帳交易明細(警2卷第495至497頁、第501至507頁) ②證人黃永成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供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警2卷第239至249頁、第257至339頁、第341至344頁、警5卷第3至7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追徵之。 21 陳軒臣(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10月2日13時15分許,以LINE暱稱「夫」、Instagram暱稱「陳賢賢」(Instagram帳號:rock86055)向陳軒臣佯稱欲以2,980元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陳軒臣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並提供2,980元之超商繳費條碼,經陳軒臣於112年10月2日13時41分許完成繳費。 2,980元 證人即告訴人陳軒臣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繳費收據(警8卷第28至30頁、第32頁、偵11卷第47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追徵之。 22 周品妤(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9月24日3時許,以臉書暱稱「陳泉業」(Instagram帳號:rock86055)向周品妤佯稱欲出售馬思唯演唱會門票,但買家須先支付訂金1,300元云云,致周品妤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並提供1,300元之超商繳費條碼,經周品妤於112年9月25日3時34分許完成繳費。 1,300元 證人即告訴人周品妤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Instagram擷圖、繳費收據(警8卷第36至37頁、第42至48頁、第54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追徵之。 23 楊昕昳(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京劇門票之真意,於112年9月28日13時許,以臉書暱稱「陳耀宗」向楊昕昳佯稱欲以1,500元出售霸王別姬京劇門票云云,致楊昕昳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並提供1,500元之超商繳費條碼,經楊昕昳於112年9月28日13時18分許完成繳費。 1,500元 證人即告訴人楊昕昳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臉書擷圖、繳費收據(警8卷第76至79頁、第83至87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追徵之。 24 葉芷妘(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9月11日2時11分許,以LINE暱稱「蹦」向葉芷妘佯稱欲出售post malon演唱會門票,但買家須先支付訂金1,990元云云,致葉芷妘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並提供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虛擬帳號)予葉芷妘,經葉芷妘於112年9月11日9時53分許,轉帳1,990元至上開帳戶。 1,990元 證人即告訴人葉芷妘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警8卷第132至135頁、第141至143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追徵之。 25 陳品瑜(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10月20日16時許,以臉書暱稱「陳耀宗」向陳品瑜佯稱欲以4,000元出售hachi演唱會門票云云,致陳品瑜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並提供王詠仁(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予陳品瑜,經陳品瑜於112年10月21日11時48分許,轉帳4,000元至上開帳戶。 4,000元 證人即告訴人陳品瑜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警8卷第148至152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追徵之。 26 彭偉哲(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10月24日12時10分許,以臉書暱稱「陳泉業」向彭偉哲佯稱欲以8,000元出售李佳隆演唱會門票3張云云,致彭偉哲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並提供陳宇欽(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予彭偉哲,經彭偉哲委請其兄長彭柏崴於112年10月24日12時35分許,轉帳8,000元至上開帳戶。 8,000元 證人即告訴人彭偉哲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臉書擷圖、轉帳交易明細(警8卷第156至157頁、第163至165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追徵之。 27 紀柏安(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5月19日某時,以臉書暱稱「陳陳陳」、「陳耀宗」向紀柏安佯稱欲以7,600元出售coldpaly演唱會門票2張,但買家須先支付訂金3,800元云云,致紀柏安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復向不知情之方盈渝表示欲請其代購遊戲點數,取得方盈渝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後供予紀柏安,經紀柏安於112年5月20日9時37分許,轉帳3,800元至上開帳戶。 3,8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紀柏安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臉書擷圖、轉帳交易明細(警8卷第197至198頁、第204至206頁) ②證人方盈渝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警2卷第107至108頁、第115至119頁、偵6卷第121至124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元追徵之。 28 陳姝妤(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5月25日21時56分前某時,以臉書暱稱「陳陳陳」向陳姝妤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但買家須先支付訂金5,000元云云,致陳姝妤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復向不知情之許凱晴表示欲向其購買遊戲幣,取得許凱晴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後提供予陳姝妤,經陳姝妤於112年5月25日21時56分許,轉帳5,000元至上開帳戶。 5,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姝妤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警7卷第7至9頁、第21頁、第25至35頁) ②證人許凱晴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警2卷第193至199頁、第201至217頁、第221至225頁、警3卷第163至166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追徵之。 29 尤莎(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音樂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10月20日8時30分許,以臉書暱稱「陳耀宗」向尤莎佯稱欲以4,800元出售久石讓音樂會門票,但買家須先支付2,400元云云,致尤莎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復向不知情之蔡淑偵表示欲向其購買OP點數,取得蔡淑偵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後提供予尤莎,經尤莎於112年10月20日8時33分許,轉帳2,400元至上開帳戶。 2,4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尤莎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警8卷第230至232頁、偵11卷第73至74頁) ②證人蔡淑偵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臉書擷圖、轉帳交易明細(警8卷第313至314頁、第317至318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追徵之。 30 吳建驊(提告) 陳耀宗無代購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10月11日前某時,以LINE id「asd861207」向吳建驊佯稱其有團隊可代購演唱會門票,且有優先購票管道云云,致吳建驊陷於錯誤而應允支付代購費,陳耀宗先後提供3,000元、2,000元、4,600元之超商繳費條碼,經吳建驊於112年10月11日5時9分、同日10時20分、同年月28日12時43分許完成繳費。 9,600元 證人即告訴人吳建驊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警8卷第369至370頁、偵11卷第75至82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陸佰元追徵之。 31 王稚溱(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12月6日某時,以臉書暱稱「陳耀宗」向王稚溱佯稱欲以4,000元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王稚溱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並提供4,000元之超商繳費條碼(王稚溱不知實際上為星城遊戲之繳費條碼),經王稚溱於112年12月6日12時48分許完成繳費。 4,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稚溱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供之對話紀錄、繳費收據(警11卷第7至8頁、第14頁) ②證人陳瀅先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供之對話紀錄(警11卷第18至22頁、第29至34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追徵之。 32 林庭煒(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10月29日某時,先後以臉書暱稱「陳泉業」、「陳耀宗」向林庭煒佯稱欲以1,200元出售韋禮安演唱會門票云云,致林庭煒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復向不知情之陳信雨表示欲請其代購遊戲點數,取得陳信雨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後提供予林庭煒,經林庭煒於112年10月31日11時52分許,轉帳1,200元至上開帳戶。 1,2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庭煒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供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警12卷第47至48頁、第53頁) ②證人陳信雨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供之對話紀錄、臉書擷圖(警12卷第3至7頁、第9至31頁) ③證人陳信雨上開帳戶交易明細(警12卷第33至36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追徵之。 33 黃俊元(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mycard點數之真意,於112年1月18日某時,以LINE暱稱「忍」向黃俊元佯稱欲以9,965元出售價值12,000元之mycard點數云云,致黃俊元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復向不知情之彭海涵表示欲請其代購遊戲點數,取得彭海涵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後提供予黃俊元,經黃俊元於112年1月18日1時47分許,轉帳9,965元至上開帳戶。 9,965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俊元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警1卷第7至9頁、第28至29頁) ②證人彭海涵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警1卷第4至6頁、第21至23頁、偵3卷第43至44頁) ③證人彭海涵上開帳戶交易明細(警1卷第17至20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玖佰陸拾伍元追徵之。 34 詹勝棠(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3年1月5日21時30分許,以臉書暱稱「陳耀宗(賢賢)」向詹勝棠佯稱欲以5,000元出售stayc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詹勝棠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並提供5,000元之超商繳費條碼(詹勝棠不知實際上為星城遊戲之繳費條碼),經詹勝棠於113年1月5日21時48分許完成繳費。 5,000元 證人即告訴人詹勝棠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臉書擷圖、對話紀錄、繳費收據(警9卷第73至75頁、第77頁、第79頁、第83至87頁、第89至93頁) 陳耀宗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追徵之。 【附表三(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詐得利益 證據 主文 1 任柏翰(提告) 陳耀宗無支付價金之真意,於112年2月28日某時,以臉書暱稱「陳陳陳」向任柏翰佯稱欲以200元購買全家購物金252元云云,致任柏翰陷於錯誤而同意交易,於112年2月28日20時51分至21時2分,轉帳合計252元之全家購物金至陳耀宗提供之全家超商會員帳號(綁定門號0000000000號)。 252元全家購物金 證人即告訴人任柏翰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帳全家購物金紀錄(偵1卷第4頁、第21至23頁) 陳耀宗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全家購物金貳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陳柏豪(提告) 陳耀宗無互易超商點數之真意,於112年5月6日某時,以臉書暱稱「陳耀宗」向陳柏豪佯稱其有統一超商咖波櫻花樂點數(下稱咖波點數)5,800點,欲與陳柏豪互換OP點數1,200點云云,致陳柏豪陷於錯誤而同意,於112年5月6日9時13分許,轉帳OP點數1,200點至陳耀宗提供之統一超商會員帳號(綁定門號0000000000號)。 1,200點OP點數 證人即告訴人陳柏豪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警4卷第301至303頁、第305至307頁) 陳耀宗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OPEN POINT點數壹仟貳佰點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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