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NDM-113-金訴-1216-20241105-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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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2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勇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勇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盧勇志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 由,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