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NDM-113-金訴-1237-20241029-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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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2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洲 選任辯護人 張簡宏斌律師 林亭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洲應於每週一、三、五晚間8時前,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報到之處分准予解除。 理 由 一、被告林明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應自民國113年7月 5日起,於每週一、三、五晚間8時前,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報到,並以113年7月5日南院揚刑來113金訴1237字第113000001237號函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辦理。茲因被告迄今均有按時前往德高派出所報到,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亦均有遵期到庭,且現已與部分告訴人調解成立,賠償損害,復佐以被告尚有限制住居之處分,依現況即能達相同之保全目的,本院認尚無再命被告定期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報到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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