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NDM-113-金訴-1249-20241104-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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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249號 被 告 許哲委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哲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哲委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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