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NDM-113-金訴-1310-20241223-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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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3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軍 選任辯護人 林威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5 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七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 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 由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3年8月7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本院發現該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翁翎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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