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NDM-113-金訴-1346-20241219-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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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3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呂秉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1 1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被告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秉宸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貳月拾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意旨略以:被告呂秉宸希望法院給予交保 機會,因為案件已經告一段落,被告其他案件還有執行,希望給被告交保機會回去陪家人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訊 問後,認有公訴意旨所指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罪嫌,嫌疑重大;又被告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拘提未獲,發布通緝,始緝獲到案,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程序,乃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裁定自該日起羈押在案。其後因被告坦承犯行而經本院於113年11月13日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在案,合先敘明。 四、茲被告另有詐欺案件之徒刑待執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於113年12月10日借提執行,並自同日起入法務部○○○○○○○○○○○執行,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院原認其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之羈押原因,即已因另案執行之結果而消滅,應依上述規定,自113年12月10日起撤銷羈押。另被告既已另案執行中,並無撤銷羈押後應予釋放之問題,附此敘明。 五、另被告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其自113年12月10日起另案 在監執行,本院自該日起撤銷羈押,已如前述,則被告既非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其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