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NDM-113-金訴-1471-20241223-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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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4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朝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0月0日生」 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於全案情 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0月 0日生」, 顯係「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逕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