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NDM-113-金訴-1479-20241014-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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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4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朝瑋 選任辯護人 石金堯律師 梁家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3388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與告訴 人成立調解,並具狀請求從輕量刑或為緩刑之宣告(前為無罪答 辯),則本案尚有是否適用自白減刑規定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千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