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NDM-113-金訴-1506-20241101-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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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5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列股〉 被 告 林秉毅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緝字第1079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080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宣 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原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宣判。惟因原訂該期日適逢颱風假,致無法如期宣判,為保障被告權益,爰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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