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NDM-113-金訴-1614-20241101-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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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6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龍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7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示判決 。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志龍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 定民國113年10月31日宣判。惟因原訂該期日適逢颱風來襲,臺南市政府公告於113年10月31日停止上班,致無法如期宣判,為保障被告權益,爰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