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NDM-113-金訴-1625-20241004-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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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6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子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7 8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定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25號詐欺等案件,原定於民國000年 00月0日下午2時25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