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NDM-113-金訴-1632-20241206-4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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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6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宇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632號),經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宇軒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宇軒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 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三人以上共同犯之)詐欺取財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加重詐欺罪名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起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陳宇軒因另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 年度審簡字第630號判處「陳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確定,並自113年11月15日起入法務部○○○○○○○○○○○執行,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1666號執行案件可查,本案被告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