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NDM-113-金訴-1632-20241218-5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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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6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怡璇 選任辯護人 朱冠宣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3年度營偵字第20 85號、第2087號、第241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 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被告李怡璇部分延展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星期二)上午1 1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怡璇部分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辯論終 結,茲因本院排定被告李怡璇於辯論終結後與告訴人進行調解,本院為瞭解上開調解情形,以利後續審理事宜之安排,故而延長宣判期日至113年12月31日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