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NDM-113-金訴-1677-20250208-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6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汶斌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併科罰金新臺幣參壹萬元 」應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於全案情 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併科罰金新臺幣 參壹萬元」, 顯係「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逕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