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NDM-113-金訴-1720-20241128-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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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7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育倫 上列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變更至民國113年11月29日上午11時00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無論審判期日之指定、審判程序之進行、言詞辯論之終結,或宣示判決期日之擇定,均屬審判長訴訟指揮之一部分;審判長基於訴訟指揮權既得於案件辯論終結時,指定宣示判決期日,則於宣示判決期日若有重大理由,應無限制審判長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理;因此,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1月31 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惟因11月並無31日,且113年11月30為星期六之休息日,致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之往返奔波,節省司法資源,爰變更本件宣示判決之期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