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NDM-113-金訴-1723-20241017-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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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7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順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0 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林順利詐欺等案件,前經審理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