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NDM-113-金訴-1746-20241028-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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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7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良嘉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8 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良嘉應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貳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良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 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以及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其接見、通信(本院卷第29頁),嗣於同年10月24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本院卷第215至216頁)。 三、茲因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0月28日起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毒偵字第670號、113年觀執字第383號執行指揮書1份附卷可參,則被告既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本院爰依法裁定自其執行之日即113年10月28日起將本院原羈押撤銷。又被告既於另案受執行,即無釋放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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