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NDM-113-金訴-1789-20250117-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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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7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愷崴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營偵字第1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0月16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7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該判決業於113年10月23日送達被告當時所在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並由被告本人親自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是上開判決即於113年10月23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並自翌日起算上訴期間20日。被告於114年1月9日向其所在之法務部○○○○○○○○提起上訴狀,有其書狀上之收文章戳在卷可憑,是被告提出本件上訴業已逾期,揆諸上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