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NDM-113-金訴-1802-20250226-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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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8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煒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1094、219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煒晟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煒晟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 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倘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他人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資料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作為收受、提領犯罪不法所得使用,而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8月5日某時許,在基隆地區某處,將其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供其所屬詐騙集團做為提款、轉帳及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幫助該犯罪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該詐欺集團成員與所屬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上開玉山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嗣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並報警處理後,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而犯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且須適合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又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有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53年台上字第2750號判例足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 之供述、告訴人童瓊月、翁淑娟警詢時之證述、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等資料、上開玉山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71號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00號刑事判決等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承認上揭玉山帳戶係其申辦使用之事實,惟堅決 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111年8月5日在基隆飯店伊被控制行動自由,同月6日又被帶去桃園,其間伊的玉山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都被拿走,伊被關了9、10天,之後同伊被拘禁的人逃出報案,警察有救出全部的人等語。經查:被告111年8月5日起遭甄存孝等人拘禁,並取走被告上揭玉山帳戶資料,至同年8月16日因同案被害人黃宇翊脫困報警,經警救出被告等9人乙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受理各類刑案記錄表1紙、該分局113年12月12日蘆警分刑字第1130046445號函附被告等9人遭妨害自由等案之相關卷宗資料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7頁、第63-414頁),被告所辯應屬可信。被告既因遭拘禁被甄存孝等人取走上揭玉山帳戶資料,自無從以上揭玉山帳戶資料幫助詐騙集團,難認其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而犯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 五、公訴意旨就起訴犯罪事實,檢察官之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被告被訴犯嫌 尚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之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政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被害人提出之文件 案號 1 童瓊月 (提告) 111年6月7日起 假投資 ①111年8月9日12時50分許 ②111年8月9日13時2分許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對話紀錄截圖 113年度偵字第11094號 2 翁淑娟 (提告) 111年5月間某日起 假投資 111年8月8日9時3分許 11萬元 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 113年度偵字第21956號